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無逮捕羈押的必要,減少審前羈押具有一定可行性。以往公眾只關注被羈押人員有罪還是無罪,“構成共同犯罪即捕”被視為理所應當。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隨著現代法治教學理念與權利主體意識到了明顯提高增強,公眾公司普遍學生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權保障的方式辦理,羈押是否科學合理、必要,愈加容易受到廣泛關注。回應人民為了群眾新需求,近年來由于我國傳統司法機關逐步形成重視強制實施措施適用的規范化,提出了少捕慎捕等司法價值理念。
通過建立嚴格內部控制逮捕、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方式從而減少很多不必要羈押,審前羈押率從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客觀地看,審前羈押率雖有大幅下降,但總體占比仍較高,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社會安全形勢與法治思想建設項目目標。
在這一背景下,確立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當其時,是司法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回應市場經濟特色社會歷史發展過程需要的重大戰略舉措,是司法履職助推國家綜合治理水平能力培養現代化的具體內容體現,也是對長期使用以來刑事訴訟過度依賴逮捕羈押、強制措施系統功能異化的適時糾偏。
謹慎執行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護。盡量減少審前剝奪人身自由,避免濫用和濫用拘留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權原則在實施強制措施中的具體體現。第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逮捕和拘留的泛化很容易加劇對立,影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減少逮捕和拘留,體現司法的寬大、謙遜和釋放司法的善意,有助于修復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幫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重返社會。第三,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拘留需要在場所、人員、設備等方面投入大量資金,被拘留者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創造價值也是拘留的隱性成本,與拘留有關的“逮捕而不是調查”和“長期拘留”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減少逮捕和拘留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社會負擔。
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執行中有哪些難點?長期以來,我國刑事逮捕拘留普遍化、規范化的問題比較突出。第一,強制措施的適用不平衡,過度依賴監禁強制措施。保釋候審和監視居住等非拘禁強制措施的適用率不高。
大量案件在拘留狀態下得到促進,審前拘留仍然是正常的刑事訴訟狀態。二是輕罪案件在逮捕、羈押案件中所占比例較高,羈押后輕罪判決比例較高。對刑罰較輕、無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監禁強制措施,偏離了強制措施制度的初衷,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第三,拘留時間長短不夠克制、“一條到底”、“刑期長到什么程度”等不合理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拘留“綁架”的起訴、定罪、量刑,影響司法公正。
近年來,司法機關在減少逮捕和拘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尚未形成統一認識。“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傳統觀念依然有市場,羈押辦案長期存在的路徑依賴并未被打破。第二,強制措施制度的設計不完善。
缺乏判斷社會風險的客觀標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適用標準模糊等因素導致實踐中大量適用逮捕和拘留。三是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效果不佳。由于取保候審的約束力較弱,對取保候審的有效監督措施不足,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夠,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難以滿足保障訴訟的需要。第四,公眾對逮捕和拘留仍有一些誤解。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提醒大家,由于長期司法實踐的慣性和法治宣傳的不到位,群眾往往把“逮捕不逮捕”視為“罪與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審往往被誤解為“沒事”,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不逮捕是司法不公,甚至上訴上訪。這給司法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帶來了無形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