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本文主要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介紹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是什么,以及非法拘禁罪處罰標準。非法拘禁罪屬于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兵實施毆打辱罵等行為,知識被拘禁人受傷等,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標準】
1.時間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單純時間犯,不需要其它情節和后果。
2.行為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沒有時間上的具體要求,但需要實際上已達到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結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有拘禁行為即可構成,沒有時間和行為上的要求。
4.次數犯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計超過12小時的,構成非法拘禁罪,不考慮拘禁的具體行為以及后果。對于拘禁一次12小時以及拘禁兩次累計12小時并無明確說法,實踐中可酌情參照。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標準,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人次標準,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構罪。鑒于此條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標準,一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罪,應謹慎參照,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參考上述多次短時間拘禁他人的時間標準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相對其它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做了特殊規定,防止司法權濫用。在拘禁時間、行為、后果、次數上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對于明知無違法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構罪。但對“非法拘禁”應嚴格界定,要把一些正當的取證工作與非法拘禁行為區別開,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有配合作證的義務。
【非法拘禁罪處罰標準】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海刑事律師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非法拘禁最新連標準共有5點,而對于非法拘禁罪的處罰,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則會加重判刑,一般為3-10年或10年以上。如果你對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和處罰標準還有其他的疑惑,不妨找上海刑事案件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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