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新肺炎期間,因疫情原因,各法院相應出臺了在線開庭的方式來處理案件。那么關于上海本地新肺炎前進法院處理案件律師應該知道的這六個問題,你知道嗎?
問題1、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起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疫情影響期間是否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答: 原則上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主張存在上述應予扣除起訴期限情形的,應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等受疫情影響的證據。
問題2、疫情防控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或者訴訟中止的規定?
答: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宣布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可將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相關訴訟活動不能正常參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3、疫情防控期間,案件是否可延期開庭?公告案件開庭時間能否順延?
答: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對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可視情辦理審限中止、延長手續。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視情延期審理。
問題4、疫情防控期間,因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不便,經當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過其他途徑送達?
答:疫情防控期間,可通過電子送達途徑完成訴訟文書送達,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電子送達平臺、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等。
問題5、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傳票,直接郵寄判決書?
答:如具備條件的,案件宣判可通過在線庭審方式進行;不具備條件的,經當事人同意后,可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含判決內容),并郵寄判決書。
問題6、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在受疫情影響消除后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