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回答關于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qū)別這一刑事案件法律咨詢。
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了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量刑優(yōu)惠幅度:
1.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量刑優(yōu)惠幅度來看,刑事諒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見,兩者是有區(qū)別的。
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刑事和解是適用于特定的公訴案件,即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比如強奸罪,就不適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諒解。法律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范圍作出限制。
第二,達成協議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協議是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而刑事諒解書則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協商一致后達成的。
第三,性質不同。刑事和解協議經公檢法機關認可,具有“準司法性”,而刑事諒解書屬于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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