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以及數額認定標準法律問題咨詢的解答: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數額認定標準: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2倍、5倍執行。(即6萬元以上為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量刑指導意見:根據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5-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便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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