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詐騙數額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詐騙數額是指犯罪行為獲取的全部數額;另一種意見認為詐騙數額包括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
上海非法集資犯罪律師認為,該兩種意見均存在偏頗。集資詐騙罪屬于目的犯,應當從非法占有目的實現的角度來認定詐騙數額。
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的規模或者非法集資的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適當予以考慮,但是,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據此,集資詐騙犯罪當中已返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數額。
第二、利息的計算。《解釋》起草過程中對于計算詐騙數額時利息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存在不同意見。經研究,與返還本金不同,支付利息本質上屬于對其實際騙取資金的處分,而且,利息是否計入詐騙數額還涉及贓款的認定、追繳以及其他受害人的公平受償問題,故原則上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同時規定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主要是出于實踐可操作性和避免矛盾激化的考慮。因為,集資詐騙案發后能夠追回的案款畢竟有限,很難要求本金尚未得到償付的集資群眾先將利息退出后再按比例統一償付。
上海非法集資犯罪律師說:實踐中支付本金時往往已經扣除了利息部分,比如,名義上支付了100萬元的本金,扣除高息20萬元,僅實際支付80萬元,對此實事求是地認定本金80萬元更為可取。
一是按集資款全額認定;二是按最終損失額認定;三是按案發時未歸還的數額認定。
第一種觀點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為了持續不斷地擴大資金來源渠道,往往會返還部分本息,兌現承諾。
因此,上海非法集資犯罪律師,對已返還的本金其主觀上并無占有目的。第二種觀點忽略了案發前的歸還款與案發后的追繳款在性質上的不同,實際上案發后追繳的贓款已經被非法占有,理應計算為犯罪數額。
而且,這種做法使定罪量刑受制于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和水平,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
第三種觀點是可行的,它克服了前兩種觀點的偏頗之處,既嚴格把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構成要件,又將已追繳的部分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符合實際。
此外,行為人在集資詐騙活動中支付的非法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的費用,均應計入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