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擅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因一方婚外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發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系)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
或者要求打欠條、簽補償合同等。否則,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隱私、死纏爛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挾。
那么索要“分手費”“青春賠償費”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上海擅長刑事辯護律師回答如下:
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實際上出軌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節,要求賠償損失費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對女方予以補償的贈與行為也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據此規定,上海擅長刑事辯護律師解釋合同應當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產生。據此,如果此類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簽訂,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且“欠條”無債務成立的真實基礎,應屬無效。
2、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脅的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客觀行為條件:
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
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
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
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費時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物利益,該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最后上海擅長刑事辯護律師雖然分手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分手費,不夾雜非法的恐嚇等威脅手段也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通俗地講,即使分手后天天發短信催對方付分手費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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