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躍強 徐激浪 陳陽 作者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從司法實踐來看,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罪與非罪爭議較大,多數案件存在犯罪競合、證據材料多等情況。檢察機關在辦理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過程中,除應審查經濟犯罪案件的共性因素即主體及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方面的犯罪故意及犯罪目的、客觀方面的行為手段等外,還應著重對合同詐騙案件中特定情形證據的審查。
犯罪構成證據審查
合同范圍的界定及證據審查要點。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該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只有那些涉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合同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以口頭形式約定的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流通領域,雙方就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條款等內容達成協議,并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系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在審查合同詐騙案時,應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被害單位證人證言和其他證人證言。審查過程中,應注意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及標的是否具有市場流通性等實質內容。有書面合同的審查書面合同條款,采用電子數據約定方式的需固定書證,口頭合同需審查雙方言詞證據。
主觀方面證據審查要點。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應重點審查以下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證實其作案動機、預謀過程、犯罪目的、作案過程及贓款去向、是否有償還能力等;證人證言,以證實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及不想償還、不能償還的有關情況等;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如現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據、存折、賬本、會計鑒定意見及文檢鑒定意見等,證實行為人對合同款項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揮霍,或進行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款項是否被轉移到境外,行為人是否攜款逃跑等。
合同詐騙犯罪是目的犯,必須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應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財物的意圖。刑法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五種情形,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時,應當結合案情,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具備履約能力或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能否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物資或技術力量,或能否提供足夠擔保;行為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如為全部(或大部分)履行合同積極尋找貨源、籌措資金、聯系業務等;行為人對合同標的物處置情況,是否有揮霍、挪用等行為;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如行為人攜款潛逃則表明其不愿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贓款贓物及被害人損失的審查認定。針對合同詐騙案,有關機關應查明合同約定標的額、行為人實際所得額、被害人直接損失數額、贓款贓物的實際去向等。主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等關于數額的言詞證據;金融機構間轉賬、票據流轉情況;提貨單、收據等證明貨物流轉書證;贓物的鑒定意見;查封、扣押、凍結等書證;涉及到銷贓的,還應審查收贓人的證言;復雜案件中司法會計、審計的鑒定;等等。
特定情形合同詐騙案證據認定
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情形。對于可能成立單位犯罪的案件,應重點審查以下證據:(1)單位是否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成立后是否主要實施犯罪活動,犯罪所得是歸個人所有還是歸單位所有。(2)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性質的相應法律文書,機關、團體法人代碼。(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稅務登記證、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有關證明,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法定代表人等。從事特殊行業的,應當有相應的批文或許可證。(4)單位內部組織的有關合同、章程及協議書等,證明單位的組織形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5)銀行賬號證明、注冊資料、年檢情況、審計或清理證明等,證明單位管理情況及資產收益、流向、處分等情況的證據。(6)單位已經被撤銷的,應有其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7)其他證明單位相關情況的資料。
實踐中,較難判斷的是一人公司的單位犯罪問題。一人公司是否具備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主要應從以下標準來把握:(1)財產是否獨立。一人公司如與股東財產混同,則喪失獨立人格,以公司名義進行的犯罪行為是股東個人行為,而不是單位犯罪。(2)意志是否獨立。一人公司如違背公司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權限、程序,則股東行為意志就與公司意志相背離,公司就失去了獨立意志而與股東、管理人員混同,這種情況下成立自然人犯罪。(3)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行為以公司名義實施,但實質上并非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職責,不能作為單位犯罪處理。(4)公司運行是否依章程運轉。當單一股東或其他成員實施的行為與公司目標相悖時,不能構成單位犯罪。(5)公司是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合法性要求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在實體或程序方面不合法的一人公司屬于應當予以撤銷的對象,不具備法律承認的獨立人格,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履行合同情形。此類情形涉及的證據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是以虛構的單位或假冒他人的名義而簽訂的,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過程、情節、騙取財物的數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2)工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簽訂合同的單位系虛構,或者是假冒其他單位或他人的名義。(3)被假冒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此合同是他人假冒其單位簽訂的。(4)被假冒的個人的證言。證明其沒有簽訂或授權他人簽訂此合同。(5)鑒定意見。證明合同上的印章、簽名等系偽造、變造的。
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不難認定,實務中需要注意業務員冒用公司名義或以代理人的身份私自與他人簽訂合同并騙取合同有關款項的情況,此時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行為人是否未經授權而私蓋公司印章,是否使用過期的、偽造的印章;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符合公司正常運行程序及習慣;是否具備非法占有款物的主觀目的;等等。
虛假擔保情形。針對虛假擔保的情況應重點審查以下證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過程、情節、騙取財物的數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2)有關金融機構或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用于擔保的票據或產權證明系偽造、變造、作廢或虛假的。(3)出票人或產權所有人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用于擔保的票據或產權證明系偽造、變造、作廢或虛假的。(4)鑒定意見。證明用于擔保的票據或產權證明系偽造、變造、作廢或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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