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因患重病,想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李某用自己電腦寫好遺囑并打印出來,在遺囑后簽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分歧】
對于李某自己打印的該份遺囑的性質認定,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該份遺囑為自書遺囑,理由是該份遺囑是李某自己書寫。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該份遺囑為代書遺囑,理由是該份遺囑是機打的,不是李某手寫。
第三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該份遺囑在形式上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不屬于法定五種遺囑的形式,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視為自書遺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該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
上述五種遺囑形式并沒有包括本文中所說的用電腦打印的方式。但不可否認,電腦書寫已經逐步取代筆墨書寫,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對立遺囑人自己電腦上打字并打印出來的遺囑,該如何認定?
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打印的遺囑不屬于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此可見,代書遺囑是由他人書寫或者打印,并由見證人在場并簽名。李某自己打印無見證人顯然不符合,故不屬于代書遺囑。
而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在形式上要求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強調的是書寫,顯然李某的遺囑在形式上也不符合,不能直接歸結于自書遺囑。筆者認為,不管是立遺囑人自己親自操作電腦打印遺囑,還是委托他人代為打印所立的遺囑,只要該份遺囑能真實表示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來的遺囑經過立遺囑人校對確認無誤,皆可認定為自書遺囑。根據自書遺囑的生效要件,立遺囑人只需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最后注明年、月、日即可,無需見證人或者打印者的簽名。本案中李某雖然生病,卻可以自己電腦書寫,具有操作計算機的能力,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將其打印的遺囑視為自書遺囑認定。
綜上,打印遺囑不能籠統地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其法律屬性應當結合被繼承人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遺囑形成過程等方面的證據來綜合予以認定。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上海律師咨詢 打印的遺囑屬于何種性質的遺囑
日期:2021-01-04 關鍵詞:上海,律師咨詢,打印,的,遺囑,屬于,何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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