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客觀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是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立案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準(數額較大):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本罪追訴標準或金融詐騙的相關標準酌情認定;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本罪追訴標準或金融詐騙的相關標準酌情認定。
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 合同詐騙罪的罪名解析
日期:2021-01-08 關鍵詞: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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