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在船公司的個體船東用以次充好的方法欺騙收貨人收貨,并向船東支付全部貨款和運費,如何認定其行為的性質?掛靠人員是否屬于運輸管理公司內部員工,可以同時通過掛靠人員與運輸公司發展之間是否具有勞資關系、雇傭關系進行綜合認定。崇明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運輸合同是市場經濟中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而且通過預先簽訂合同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欺詐,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因此,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重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公司簽訂、履行合同管理實施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受害人在支付他人房地產預付款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既欺騙房屋出賣人,又欺騙抵押權人,如何認定受害人?在提前還款后以抵押方式取得第三人貸款的過程中,既存在欺騙賣方的行為,也存在欺騙抵押權人的行為,應將原所有人視為受害人。
在犯罪數額上,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并存,構成犯罪,如何準確量刑?在既有犯罪未遂又有犯罪未遂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具有量刑情節和確定犯罪未遂法定刑幅度的雙重功能,是對以犯罪既遂形式設定的法定刑幅度的補充。
既未遂并存且分別可以構成一個犯罪的應當學習貫徹擇一重處的原則,不能以自己犯罪總數額或者不能一概以既遂數額進行確定法定刑幅度;
未遂部分的未遂情節只適用于未遂部分,而不適用于整個犯罪。在根據未遂情節決定是否減輕對未遂部分的處罰后,應首先確定與未遂部分相對應的法定處罰范圍,然后與已遂部分進行比較。
以符合條件的農民的名義低價購買農業機械,從而騙取國家購買農業機械補貼的行為定性如何?
1、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反映一定的市場秩序,與市場秩序無關的、主要不受市場調節的各種“合同”和“協議”,一般情況下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2、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采取一些欺騙技術手段,以符合中國農機補貼生活條件的農民名義,與農機主管管理部門之間簽訂購機補貼協議,以低價購得農機具并出售,騙取我們國家的農機購置補貼款,其行為能力構成詐騙罪。
在訂立合同后挪用財產和收取另一方的押金是否可以被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詐騙案件中,應當根據簽訂合同的背景、被告人為生產經營所做的努力、款項的去向和用途等來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簡單地因為被告人的欺騙行為而得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
崇明刑事律師認為,尤其是對于項目真實情況存在,行為人資產企業負債管理問題研究并不突出,合同相對方可以同時通過民事途徑方面進行社會救濟,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損失的,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這也符合我國刑法的謙抑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