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提起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提起反訴也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事實必須有牽連,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反訴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公訴轉為自訴的案件,不適用反訴;二是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為有效反訴;反之則為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么辦?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但是容易造成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92)22號],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這里規定的是“法庭辯論結束前”,顯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