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
有關這一部分的證據,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種情形準備。這14種情形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應適用婚姻法32條二年的規定),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適用婚姻法32條規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沖突,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證明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一般會采信:
(1)、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書面證據。
(2)、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
(5)、捉奸在床,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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