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黑惡勢力對人民群眾的威脅和滋擾是當前的緊迫任務。現在的黑惡勢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經濟實體存在,一些“轉型”“漂白”的黑惡勢力,組織形式“合法化”、組織頭目“幕后化”、打手馬仔“市場化”。因此,黑惡勢力隱蔽性越來越強!
黑惡勢力29種常見外在表現形式
1.佩戴夸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2.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晝伏夜出,在夜宵攤等公共場所成群結伙、惹是生非的。
4.社會閑散人員參與開發商征地拆遷,以擺隊形、站場子等形式威脅、恐嚇征地拆遷對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鋼材等材料市場價格,存在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經營行為的。
6.在一定范圍內獨攬建設工程、商品供應的。
7.強行介入酒店、娛樂場所的酒水、食品等供應的。
8.在各類市場中,為爭奪業務而追逐、攔截、恐嚇當事人,并經常更換從業人員的。
9.在娛樂場所中存在賣淫嫖娼、賭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為名討要債務,采用貼身跟隨、逗留債務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債討債的。
11.KTV、酒吧等場所以內保人員身份在處置場所內發生糾紛時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2.在糾紛、傷害類警情處置中,報警人稱有社會閑散人員參與其中的。
13.無關人員刺探、干擾、阻撓公安機關案件辦理的。
14.在外來人員聚集區域,以所謂個人影響力私下調停各類糾紛的。
15.有賭博等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前科,且當前無固定職業或穩定經濟來源、多次反復出入境的。
16.在醫院、私人診所等醫療機構接診過程中,發現有刀傷、槍傷等可疑情形的。
17.外來人員以親緣、地緣為紐帶拉幫結派,排擠他人在一定區域從事美容美發、足浴等經營的。
18.以管理費、衛生費等為名,向經營業主強行攤派或收取費用的。
19.在娛樂場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員”,頻繁更換服務場所的。
20.在賓館、浴室、KTV等休閑娛樂場所發放小卡片,為客人提供色情服務的。
21.在廣場、商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張貼追討債務、私人調查、貸款擔保等小廣告的。
22.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方惡意串標或投標人相互勾結進行圍標的。
23.因各類糾紛引發砸玻璃窗、損毀門鎖、隨意噴涂、破壞監控等情形的。
24.無正當經濟來源的卻駕駛豪車、經常出入酒店等高檔消費場所的。
25.在一定范圍內多次向企事業主、經營戶強行推銷茶葉、紅酒、禮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為的。
26.以過生日、搬家、公司開張等各種理由擺酒宴客,強行索要禮金的。
27.在酒店、娛樂場所長期掛單、強行消費的。
28.本地人員突然異常舉家搬遷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關注的異常情況。
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1.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3.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4.“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6.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于反復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累加后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于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后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7.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后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8.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違法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
9.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