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看,雖然刑法關于非法拘禁罪的規定沒有明確將(一)情節嚴重、后果嚴重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一定的情節和后果,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本罪與彼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非法拘禁罪。接下來就由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從律師辯護的角度看非法拘禁罪應當立案
1、最高發展人民檢察院于1989年11月30日頒布了《人民檢察院進行直接受理的侵犯中國公民社會民主政治權利、人身財產權利和失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其中第5條對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標準問題作出法律規定:“以拘禁或者沒有其他企業強制學習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安全自由,具有研究下列行為方式之一的,應予立案:國家教育工作服務人員不能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環境惡劣影響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相對較長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造成一些其他方面嚴重經濟后果的。”由于該司法解釋我們現在我國已經開始失效,司法機關不必完全能夠依照該文件來辦理,但是在公司目前學生一般市場主體的非法拘禁罪還缺乏一個具體分析明確的法定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提供參考。
2、只有拘留達到一定情節,才能認定為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羈押時間長短、行為手段、羈押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特別是在時間的認定上,稍縱即逝的羈押肯定不構成本罪,但時間的長短不能作為認定一個罪名的唯一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全面考察,準確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只有具有一定嚴重情節和后果的非法拘禁,才能構成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3、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在《玩忽職守、侵害權益案件立案標準》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留期限,規定下列情形應當立案: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有約束力的或者其他惡劣手段;或者毆打、侮辱、虐待;非法拘留,造成被拘留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留者自殺、自殘、重傷、死亡。 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留3人以上;對明知無罪的人非法拘留;非法拘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為起訴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留案件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標準,有利于司法機關起訴非法拘留案件。
在第一種情況下,只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案件持續時間為24小時,就應當立案起訴;對于下列6種情況,雖然沒有時間要求,但由于仍然是以“非法拘留”為前提,仍然要求滿足繼續犯罪人特征, 事實上,仍然需要時間,但這些情況已經造成了一些嚴重后果,因此,就時間要求而言,它只比第一種情況短。以上就是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