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案起訴標準(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張以上,累計增值稅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起訴。對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行為,刑法規定了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即對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從事虛開或者出售的犯罪活動的,由于刑法對虛開和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的刑罰要比購買的犯罪行為重,所以,對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應按虛開或者出售的刑罰處罰。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否構成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該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
1、一個是數量標準,另一個是票面額標準。只要達到其中任一標準,即構成犯罪;兩個標準皆未達到的為一般違法行為。我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金額”欄最高限額的大小,可分為千元版、萬元版、十萬元版,1996年以前還有百萬元版和千萬元版。一份千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額為1000元,一份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額為1萬元,依此類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體現在發票的票面額上。當然,如果票面額一定,自然發票的份數越多,社會危害性越大。不過,即使這樣,票面額的總和,仍然是準確體現社會危害性的唯一標準。這是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社會危害最終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款來體現,所以,票面額限制了虛開稅款數額。票面額小,就不可能多虛開。
2、另外,對于企業單位構成本罪的起刑點,對單位會計主管部門人員和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犯本罪的刑罰處罰與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是一樣的,而由于工作單位的物質文化基礎較自然人雄厚,其犯罪數額或數量以及相應地較自然人多,且單位財務主管技術人員和直接相關責任公司人員以單位名義有效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所得收益作為主要原因歸于單位,在同樣也是犯罪數額下,自己可以獲得的利益較自然人犯罪中自然人獲得的利益少得多,其承擔的處罰亦應較輕。但是我們根據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訴訟案件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就該罪而言,單位共同犯罪的起刑點應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點相同。因為,該規定時間并沒有什么區別規定建設單位組織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點。
二、在實踐中,如何處理購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匯是指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名義,向有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它具有以下特點:冒充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購貨對象為有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 購貨對象為有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或非稅務機關的,不屬于購貨。已完成牽頭采購。 這種超額購買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以普通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義直接使用虛假材料和證件;二是采取欺騙手段,設立公司、企業等,然后騙取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資格,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這種情況,一些觀點認為,這種超買行為符合“購買”行為具有貨幣交易和取得所有權的本質特征。 因此,當它達到法定的起刑標準時,就應當定罪處罰。 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 過度購買和非法購買是不同的。 超額購買只能向稅務機關進行,非法購買只能向非法銷售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進行。 超買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能按本罪處理。以上就是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否構成犯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