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章第十八條的規定,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林木數量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致使林木超限額采伐十立方米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濫伐幼樹一千株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二百株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樹木被砍伐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的;其他情節嚴重,對森林造成嚴重破壞的。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簽發采伐許可證的立案標準和起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備案追訴規范
1、從主觀方面判斷,行為人是不是實行了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動首要表現為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和違背劃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2、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所謂年采伐限額,是指國度依據正當謀劃、永續應用的準繩對叢林和林木實施的每一年限定采伐的操縱目標。《森林法》第8條劃定,對叢林實施限額采伐,鼓動勉勵植樹毀林、封山育林,擴充叢林遮蓋面積。第29條劃定,國度依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成長量的準繩,嚴峻操縱叢林年采伐量。國度所有的叢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奇跡單元、農場、廠礦為單元,集體所有的叢林和林木、小我私家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元,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國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第33條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應予立案。這里的“累計”并無時間上的限制,只要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采伐,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就應當被追究。
3、違背劃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中華國民共和國森林法實行條例》第31條第1款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舉行非撫養或許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許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毀林使命的;上年度產生龐大濫伐案件、叢林火警或許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4、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是不是“情節緊張,以致森林遭受嚴重破壞”成立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還請求達到∽隋節緊張,以致叢林遭遇緊張毀壞的水平。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的劃定,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同意采伐樹木累計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致使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許致使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許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貴重樹木或許國度重點維護的其余樹木被濫伐的;濫伐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國度阻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其余情節緊張,以致叢林遭遇緊張毀壞的情況,應予備案。由此可見,具有這些要素之一,也就能夠判別是不是達到了q隋節緊張,以致叢林遭遇緊張毀壞的認定規范。依據2000年1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對于審理毀壞叢林資本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1條的劃定,“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而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一般是有特殊價值或者特殊意義的林木。根據該解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幼樹”,是指胸徑5厘米以下的樹木。根據《森林法》第4條的規定,防護林是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特種用途林是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二、從主要方面來看
1、本罪的主體擁有特殊性,《森林法》第10條劃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天下林業事情。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事情。鄉級國民當局設專任或許兼職職員擔任林業事情?!笔且?,所謂林業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處所國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區林業事情的機構以及國務院的林業主管部門。第46條劃定:“處置叢林資本維護、林業監視治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見,判斷行為能否認定為本罪,在主體上要看是不是林業部門中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
2、從主觀方面進行判斷,要看行為人是不是擁有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罪行。假如行為人擁有罪行,且對造成叢林的緊張毀壞持但愿或放任立場,則行為人構本錢罪。假如行為人是因為差錯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則不能以本罪來認定。由于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罪過是故意,從主觀方面判斷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否應當立案,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3、看行為人是不是明知其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違法。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國度事情職員是不是明知其發放行動是違法的,要看行為人是不是曉得曾經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依然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行為人是不是明知沒有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權力或許不符合發放前提,依然發放。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森林法實行條例》第28條的劃定:“國度所有的叢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奇跡單元、農場、廠礦為單元,集體所有的叢林和林木、小我私家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元,制定年叢林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均衡,經本級國民當局考核后,報國務院同意;此中,重點林區的年叢林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后,報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同意的年叢林采伐限額,每五年審定一次?!钡?0條第1款劃定:“請求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該提交請求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許使用權證書外,還應該根據以下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此,對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本年度內的森林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權限及所需文件,應當是十分清楚的。
此外,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的劃定,假如行為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動,沒有致使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沒有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許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沒有致使貴重樹木或許國度重點維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沒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等等,其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范圍,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也可以考慮不立案。以上就是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簽發采伐許可證的立案標準和起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