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出現聚眾斗毆的時候,一般都是出現了一些矛盾導致的,這個時候警方想要對時間進行定義,是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那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寶山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應遵守的共同生活規則、秩序。在現實生活中,斗毆犯罪可能發生在公共場所,如公園和電影院,或在更隱蔽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在哪些場所從事聚眾斗毆罪,都應視為違反公共秩序罪。聚眾斗毆罪往往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然而,主要的侵權行為不是具體的個人或具體的公共和私人財產,而是與整個地方議會的斗爭,從而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律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結伙斗毆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為個人恩怨,為壯膽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進行的群體性斗毆。“聚眾”一般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少于人;打架主要是指使用暴力互相打架,但使用暴力的方式不同。群毆多爾曼現在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斗毆,少則幾個人,多則十幾個人,多則幾十人,少則幾百人。他們往往約定時間地點,使用刀槍棍棒,相互廝打,并經常造成人員傷亡和社會秩序混亂,是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打架的原因,或為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報仇,或為女人沖突等等。簡而言之,就是展示一群人的威風、氣魄,互相壓倒,無視公序良俗。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芙(一)》的規定,組織、策劃、指揮系統或者學生積極通過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然而,并非所有的聚眾斗毆的參與者都構成犯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頭目和其他活躍成員才能構成犯罪主體。 所謂“頭目”是指在聚眾斗毆中組織、計劃和指揮工作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頭目之外在聚眾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白人罪犯。 對于一般參與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只能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指南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這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一般來說,犯罪的動機不只是為了個人利益的沖突,不只是為了獲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為了公然藐視國家的法律和社會道德,企圖通過真正的槐的集體斗爭活動來尋求刺激或滿足某種卑鄙的欲望。行為人喪失了規避道德的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標準被顛倒。聚眾斗毆罪最明顯的特征是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秩序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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