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的量刑規則理論旨在限制幫助犯的適用范圍。其認為,幫助幫助人后,如果被幫助對象沒有實施相關網絡犯罪或者沒有利用其提供的幫助,不能認定為幫助犯罪。寶山刑事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幫助他人相信罪的,不能以幫助他人相信罪論處;同時認為,只要受助人實施的行為客觀上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即使未達到相關犯罪的入罪門檻或者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也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 "罪 "。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刑法規定的資助書信罪的 "情節嚴重 "來控制處罰范圍。理論上,求助行為入罪化的理論可能導致求助信罪適用范圍的擴大,但實踐中通常要求認定求助信罪,必須以被求助對象實施的網絡犯罪達到入罪門檻為條件。
比如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銀行賬戶流水金額必須在30萬元以上,且其中至少3000元為詐騙所得,才能認定為幫信罪。因此,它實際上可以控制刑事處罰的范圍。
應注意網絡犯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僅僅因為網絡犯罪中的幫助行為往往是一幫多、多幫多,其危害性就可以和網絡犯罪的實施者等同。從司法實踐來看,兩者都是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其具體方式、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可能有很大不同。
有些是技術性很強的幫助,幫助者提供“專業”的服務,甚至以此為職業;其中有些并沒有太多的技術含量,而幫助者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受到微薄利潤的驅使而為他人提供幫助,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理解和把握扶信罪的構成條件時,必須考慮這些差異。不能不當限制其設立范圍,導致網絡犯罪難以有效控制;也不能不當擴大其設立范圍,導致刑事打擊泛化。結合 "兩證 "案件的特點,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要確立助信罪,應當堅持賬戶流水金額在30萬元以上,其中至少3000元為詐騙所得的底線標準。有些人認為,只要查明行為人提供了“兩張卡”,并且知道“兩張卡”不能轉讓,可能用于“壞事”,就不必查明“兩張卡”是否實際用于電信詐騙,不考慮詐騙金額,否則就會束縛手腳,放縱犯罪。這種觀點不符合刑法關于 "明知 "、 "犯罪 "和 "情節嚴重 "的規定,也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也會對網絡犯罪鏈條造成打擊,特別是對鏈條頂端的電詐犯罪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對教唆、幫助學習他人進行實施幫信行為的是否入罪,不能一概而論。電信網絡詐騙方法通常有較長的鏈條,僅就企業提供“兩卡”來說,往往有“卡農”“卡商”等不同管理層級,“卡商”可能我們又有國家一級、二級等多個部門層級,如果將幫信罪的適用限縮在直接給電詐分子供卡的人員工作范圍之內,將向“卡商”供卡的人可以一概排除在刑事法律處罰研究范圍經濟之外,則存在一定把握過嚴、不適應我國當前社會實踐的問題。
當然,寶山刑事律師注意到,對層級水平較低的“卡商”特別是“卡農”,以幫信罪追究刑事風險責任公司應當全面從嚴把握,嚴格監督審查制度是否“明知”“犯罪”“情節發展嚴重”的法定要件,以貫徹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體現寬嚴相濟、區別就是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