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辦理貪污行賄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出臺后,職務侵犯數額較大的認定規范進步至6萬元,與其他犯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等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的差距顯著加大,這就對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寶山刑事律師接下來就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數額的進步在必定程度上反應了社會對認定職務侵占罪的謹嚴立場,表現了罪刑法定的肉體。秉持著這類肉體,該罪的組成主體也應當得到充分的重視。特別在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當今社會,對職務侵占罪主體的認定具有重大意義。
2016年在杭州市拱墅區國民法院審理的一則案例中,張某在浙江省郵政速遞物流無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某營業部處置投遞員事情,系勞務外包職員。其在舉行快遞送達時,將一個內有10部手機的包裹竊走,代價人民幣55000元。拱墅區國民法院于2016年3月以盜竊罪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2014年在四川省雙流縣國民法院審理的另一則案例中,楊某系四川順豐速運無限公司的勞務差遣工。其趁在分揀線下班之機,采用大物件遮蔽小物件以隱匿掃描的體式格局,盜走運送帶上一部代價1999元的小米3TD手機后供其自用。
雙流縣國民法院異樣以盜竊罪判處楊某交納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經由成都市中級國民法院二審改判覺得,楊某的行動吻合職務侵占罪的犯法行動特性,但因侵犯的財物代價1999元未達到科罪起點,依法不應以犯罪論處。此案又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維持成都市中院判決的終審裁定。是基于什么樣的來由,近似的行動一個被認定為盜竊罪而另一個被認定為職務侵犯行為呢?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劃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詳細為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的職員,而且該條第二款排除了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然而,該條目并未消除勞務差遣工與勞務外包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條約的員工當然饜足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組成要件,那末經由過程勞務差遣、勞務外包方式參與公司經營活動的勞務派遣工、勞務外包工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呢?
基于以上差別,關于勞務差遣工與勞務外包工是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產生了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念覺得惟獨與公司、企業或其余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第二種觀念覺得只要與公司、企業或其余單元成立用工瓜葛就能組成職務侵占罪,包括與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正式工和臨時用工以及勞務派遣工。
第三種觀念覺得除了要吻合第二種觀念的請求外,還要可以或許基于在本單位一定的職務產生相應的方便條件,即管理、保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基于分歧的觀念,針對統一案例將會失掉完整分歧的訊斷。如某快遞公司的差遣工甲,負責乙區域的快遞投遞。甲在午休期間進入分揀區拿走屬于其投遞區域的包裹,價值6萬元。
依據第一種觀念,因其為勞務差遣工,不組成職務侵占罪。依據第二種觀念,組成職務侵占罪。依據第三種觀念,因其進入分揀區拿走屬于其投遞區域的包裹,系基于職務上的便利,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
寶山刑事律師認為,假如將上述案例中快遞員的身份更改成勞務外包工,那末依據第一種觀念,其不組成職務侵占罪。依據第二種觀念,因其并未與發包單元組成用工關系,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第三種觀點,同樣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若是持以上觀念,在此種情況下,絕大多半勞務外包工均不能以職務侵占罪科罪量刑,而因此盜竊罪科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