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反法律主義命題的解讀來自邊沁對證據法的衡量和評價。邊沁基于對普遍認識的依賴和對還原事實的邏輯判斷,強調了事實判斷在判斷中的重要性,但也表現出對自然系統的偏愛。最后,反法律主義的命題傾向于淡化證據規則與強調證明程序的矛盾。寶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1、中獎詐騙-冒充知名品牌企業進行詐騙:犯罪知識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爾等公司自己名義,預先大批量生產印刷技術精美的虛假中獎刮刮卡,通過這些信件郵寄或雇人投遞發送。
2.頭獎詐騙——電子郵件頭獎詐騙: 通過互聯網發送頭獎電子郵件,一旦受害者聯系到犯罪分子,即以“個人所得稅”“公證費”“轉賬費”等理由要求受害者轉賬以達到詐騙目的。
3、辦理銀行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知識分子可以通過網絡報紙、郵件等刊登可辦理企業高額信用卡的廣告,一旦事主與其經濟聯系,犯罪活動分子以“手續費”“中介費”“保證金”等形式發展要求事主連續轉款。
4.收藏詐騙: 犯罪分子冒充各種收藏協會的名義,打印邀請函到處郵寄,稱將舉行拍賣并留下聯系方式。一旦受害人與其聯系,事先要支付評估費、押金、場地費等姓名,受害人將被要求將款項轉移到指定的賬戶。
5、ATM機告示詐騙:犯罪進行分子通過預先堵塞ATM機出卡口,并在ATM機上可以粘貼一些虛假信息服務中心熱線告示,誘使銀行卡網絡用戶在卡被吞后與其經濟聯系,套取密碼,待用戶選擇離開后到ATM機取出銀行卡,盜取企業用戶卡內現金。
6、虛假基站詐騙: 犯罪分子利用虛假基站向公眾發送網上銀行升級,以10086移動商城鏈接換取現金,一旦點擊對象的手機植入銀行賬戶訪問權限、密碼和手機號碼木馬,從而進一步犯罪。
7、微信詐騙-偽裝自己身份進行詐騙: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微信“附近工作的人”查看學生周圍沒有朋友發展情況,偽裝成“高富帥”或“白富美”,騙取感情和信任后,隨即以資金資源緊張、家人有難等各種數據理由騙取錢財。
8、微信詐騙-代購進行詐騙:犯罪知識分子在微信圈假冒產品正規微商,以優惠、打折、海外企業代購為誘餌,待買家可以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關扣下,要加繳關稅”等為由提出要求單位加付,一旦學生獲取購貨款則無法通過聯系。
9、微信詐騙-愛心傳遞信息詐騙:犯罪進行分子將虛構的尋人、扶困的帖子以“愛心傳遞”的方式發布一些朋友圈里,引起我們不少善良網民通過轉發,實則帖內所留聯系生活方式對于絕大多數為外地號碼,打過去不是吸費電話系統就是一個通訊網絡詐騙。
10、微信詐騙-點贊詐騙:犯罪進行分子通過冒充商家可以發布“點贊有獎”信息,要求企業參與者將姓名、電話等個人數據資料發至微信平臺,一旦這些商家為了套取完足夠的個人發展信息后,即以“手續費”“公證費”、“保證金”等形式以及實施金融詐騙。
11微信詐騙——利用公共賬戶進行詐騙: 犯罪分子竊取商家的公共賬戶后,會發布一條信息,稱他們正在互聯網上尋找一份兼職工作,以幫助淘寶賣家盜取他們的聲譽并從中獲得傭金。受害者相信事實真相后,便按照對方的要求刷了好幾次購物的名聲,后發現上當受騙。
12.二維碼詐騙:詐騙分子以降價、獎勵為誘餌,要求事主掃描二維碼加入會員,實際上卻伴隨著木馬病毒。一旦被掃描安裝,木馬就會竊取銀行賬戶、密碼等個人隱私信息。
以 DNA 證據為例,當事實指向并經 DNA 證據確認出現時,是否仍有必要嚴格限制這類證據的規則。盡管 DNA 證據具有個人識別和真實對應的司法價值,但我國的 DNA 證據技術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立法層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授權和系統的程序規則。
寶山刑事律師強調,尤其是與偵查密切相關的強制性個人取樣不能遵循,使得 DNA 證據在偵查實踐中的應用混亂。借助理性主義的證據規則來強化現有的 DNA 證據規則,在解決問題的同時,也回到了反法律主義追求事實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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