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型犯罪是近年來多發的一種涉錢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民間借貸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今天,崇明刑事律師將結合我所律師共同辦理的一起貸款詐騙案件,對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及的刑事與民事問題的交叉進行簡要說明。
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被告 H 連同被告 L、 Z,以虛擬投資山莊、提取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款等各種借口,以高額月息為誘餌,明知自己無力還款,仍向20多人借款共計6、74億元。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占用他人資金,除償還他人貸款利息外,共計三百九十一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應當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一、案件委托前期法律咨詢
當事人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的初期,通過幾起民事案件向筆者尋求法律幫助和咨詢。在詳細了解了當事人關系、案件背景、借款原因后,初步分析了存在犯罪風險的可能性。隨著涉案受害人數量和金額的不斷增加,提醒當事人做好刑事風險準備,當事人與提交人保持良好溝通,直至刑事立案通知書發出。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后,二審法院認可上訴內容,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生效判決發回重審,被告人取保候審。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暫予監外執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案件分析與辯護思路
被告借款的主觀故意需要從時間和金額上加以區分。從最初的借款制度,到最后欺騙受害人,虛構借款原因和還款能力,有一個逐漸變化的過程。整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分析整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經常與民事審判法官溝通,詳細、全面地了解案件背景。
基于經濟發展水平低,涉案金額大,造成被害人一系列極端上訪行為,提前防范了外部因素影響司法公正的可能性。說服有關各方與司法機構合作,獲得減刑的條件,以便為今后保釋和監外執行做好準備。
三、一審法院裁判結果
被告人Z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八年,并處或者罰金以及人民幣五萬元。
四、二審上訴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與當事人保持良好的溝通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在接獲初審判決后,并沒有表示沮喪和放棄,而是堅信應掌握上訴的救濟渠道,與律師協調,盡力爭取上訴。
五、二審法院
接受律師上訴,發現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六、發回重審生效判決
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七、案例引申
(一)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騙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罪,首先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準確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下面,筆者將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會議紀要,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進行簡要梳理。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借款。
借款人借款時,采取虛構財務狀況、虛構身份、虛構抵押品、虛構借款等手段,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借款人有還款能力。
3、因無力償還貸款造成財產損失的后果。
(二)民間網絡借貸糾紛的認定管理標準
民事貸款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貸款協議,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民事糾紛。由于貸款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貸款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經民法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三)貸款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1、行為人借錢有不同的主觀目的
在一般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在借款時具有返還的意義,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非法占有意圖,即行為人借款時的不返還意圖。
2、行為人借款方式不同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由于借款人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往往會將貸款的實際使用情況通知債權人,使債權人知道貸款資金的使用和風險。在詐騙罪中,行為人往往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目的,造成被害人對財產處分的錯誤認識。
3、行為人在進行借款后的還款態度以及不同
貸款類詐騙罪和民事貸款糾紛將產生貸款人資金不能及時返還的結果。在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在獲得貸款后無意償還貸款,采用隱匿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逃避返還。相反,雖然借款人不能及時償還貸款,但借款人并沒有采取逃避還款義務的手段。
從上述情況來看,詐騙案件一般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還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拒不交代資金去向、攜款潛逃、揮霍騙取的資金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崇明刑事律師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認為應當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來考慮已經發現的事實,然后根據司法規則和處理案件的經驗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