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接下來就由長寧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體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所損害的客體是國度行政構造失常的行政法律舉止。近年來,行政法律職員徇私舞弊、濫用權柄、枉法懲罰的案件時有產生,一些本應追查刑事義務的刑事犯法案件,沒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僅僅予以行政處罰了事,甚至不作任何處罰,不了了之,使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逃避了刑事追究,此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且緊張妨害了法律構造刑事追究活動的正常進行,影響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聲譽。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行了徇私舞弊行動,即工商行政治局、稅務、監察等行政法律職員,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捏造資料,瞞哄情形,弄虛作假,不移交法律構造處置,情節緊張的行為。所謂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行為人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予以隱瞞、掩飾;或者大事化小,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行為。
2、工商行政治局、稅務、監察等行政法律職員,在客觀上必須是實行了不移交的行動,即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捏造資料,瞞哄情形,弄虛作假,不移交法律機關處理。所謂徇私舞弊,在這里主要指捏造、隱瞞事實,偽造、隱匿證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3、工商行政治局、稅務、監察等行政法律職員所實行的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捏造資料,瞞哄情形,弄虛作假,不移交法律構造處置的行動,必須是情節緊張的行動方組成犯法。所謂情節緊張,上海刑事律師覺得,關于違抗究竟和法令作枉法懲罰抉擇的行動而言,主如果:傷害前因緊張,緊張損害了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使國度好處遭遇緊張喪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主觀動機卑劣,屢教不改,等等。如行政執法人員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經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糾正后仍拒不糾正的;多次放縱犯罪或者放縱多名犯罪分子的;因收受賄賂而放縱犯罪的;以罰代刑,降格處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在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后仍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將嚴重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等。對于情節一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宜作為犯罪來處理。至于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以后是否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偵破,行為人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均不影響行政執法人員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法主體是非法主體,即行政法律職員。所謂行政法律職員,是指代表國度行政構造依法行政、擁有行政懲罰權的職員,包括工商行政治局、稅務、監察等行政法律機關中處置公務的職員。關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范圍,在我國目前主要指在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如工商、稅務、海關、衛生檢疫、環境保護、人民銀行、行政監察等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觀方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觀方面出于有意,即行政法律職員明知對應該依法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案件不移交的行動會發生傷害社會的前因,而有意不移交。動機是徇私,包括貪圖錢財、袒護親友、為謀取小單位的私利等。這里所說的“私情”,既包括貪圖私利、礙于情面,也包括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而產生的徇私意圖。過失不構成本罪。以上就是長寧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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