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陣脫逃的體現體式格局是多種多樣的,歸納綜合起來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方式。作為方式的臨陣脫逃,是指行為人采用踴躍的體式格局實行回避列入作戰的行動,如正在與仇敵作戰時私自撤出戰爭,遇到仇敵的襲擊時逃離陣地等。不作為方式的臨陣脫逃是指行為人采用悲觀的體式格局實施逃避參加作戰的行為,如有意不隨部隊進入陣地,在執行作戰任務時有意掉隊等。不論臨陣脫逃的具體表現形式如何,最終都是逃避參加作戰,這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本質特征。臨陣脫逃只是行為人為了逃避參加作戰而離開崗位,通常并沒有徹底地逃離部隊。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以致戰爭、戰斗遭遇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接下來就由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臨陣脫逃的要件都有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戰時臨陣脫逃罪侵占的客體是武士參戰秩序。我軍是我國國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毅柱石,每一位武士都肩負著守護故國的神圣任務。我國憲法第29條劃定,中華民國共和國武裝氣力的使命是“牢固國防,抵制侵略,守護故國,守護國民的寧靜勞動”等。國防法第56條劃定:“現役武士必須忠于故國,執行職責,勇猛戰爭,不怕就義,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內務條令》第12條規定,軍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戰斗,不怕犧牲”。軍人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不僅直接造成了部隊減員,嚴重擾亂軍人參戰秩序,而且動搖軍心,渙散斗志,削弱部隊戰斗力,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將對作戰造成多方面的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戰時臨陣脫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臨陣私自逃離戰爭崗亭的行動。臨陣是指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戰場上或戰爭中;另一種情形是指隊伍盡管還沒有進入戰爭,但已受領戰爭使命、正待命反擊的場所下。臨陣的地域局限既包括海洋戰區,也包括海上、地面戰區。武士唯獨在戰爭中或待命反擊情況下逃離隊伍,才存在臨陣脫逃題目;如果在日常平反逃離隊伍,情節緊張,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應按本章第435條規定的逃離部隊罪處理。擅自逃離戰斗崗位,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得到指揮人員的命令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作戰崗位的。無論行為人是完全離開部隊或只是躲避在無危險之處,無論行為人是永遠逃避兵役或只是臨時逃避戰斗,無論行為人在戰斗崗位外逗留多長時間,均不影響戰時臨陣脫逃罪客觀方面的成立。
3、主體要件。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犯法主體是所有武士,即本法第450條所劃定的所有職員。從法律實際看,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軍官,既有戰爭職員又有非戰爭職員,既有獨自一人實施的,又有糾集數人甚至率領建制部隊共同實施的。
4、主觀要件。戰時臨陣脫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且為間接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回避列入戰爭將會對作戰造成傷害效果,卻但愿或許放任這類傷害效果的產生。臨陣脫逃的念頭,較可能是貪生怕死、畏懼戰斗,也有的是不顧大局保存實力。行為人只要不是出于積極的戰術目的,如在攻防作戰中有組織地退卻,誘敵深入,或者在遭遇戰中為完成其他任務不與敵人戀戰,而有意回避作戰等,都應認定有臨陣脫逃的主觀故意。
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以致戰爭、戰斗遭遇龐大喪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死刑。情節緊張,是指:照顧武器設備或許軍事隱秘脫逃的;鼓動別人或構造別人脫逃的;在戰爭最猛烈、最關頭時辰,在首要崗亭上脫逃的;濫用紅十字會旗號或徽章以及以擅自佩戴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艦艇、遨游飛翔職員廢棄艦艇、飛機脫逃的;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犯戰時臨陣脫逃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以上就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臨陣脫逃的要件都有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