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了解賭博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很多人都為了尋求精神上的刺激或者僥幸發財的心理都回去參與賭博,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的興起,網絡賭博已經成為一種潮流,那么關于網絡賭博是否會構成犯罪呢?以下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分析網絡賭博是否會構成犯罪?
依據目前我國企業網絡進行賭博相關國家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在一個網上可以參考賭博,有參與賭博網站實現利潤分成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形時,會構成刑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網絡賭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和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設立賭博場所并接受投注;
(二)建立網絡賭博網站并提出了供給他人進行組織賭博的;
(三)代理并接受賭博網站上的投注;
(四)參與博彩網站的利潤分成。
前款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進行累計可以達到3萬元通過以上的;
(二)累計賭博資金30萬元以上;
(三)累計賭徒人數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四)賭博場所設立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進行利潤可以分成,違法犯罪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博彩網站招募底層經紀人,接受底層經紀人投注;
(七)教唆未成年人參與網上賭博;
(八)其他一些情節發展嚴重的情形。
以上分析就是上海資深刑事律師關于企業網絡進行賭博是否會構成犯罪的相關國家法律環境問題,通過學習了解到了我們可以知道依據目前我國社會網絡賭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在網上參考賭博,有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形時,會構成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