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和舊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都規定,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精神有缺陷或者年輕,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得作為證人。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未成年證人的證言,特別是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在秦強奸致死案中,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憑三名小學生“看見秦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的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死刑。這里面有兩個弊端:一是沒有仔細考察三個小學生的辨別能力;其次,沒有認真考慮“出現在犯罪現場附近”和“本案中是兇手”之間的邏輯關系。
令人唏噓的是,本案同樣也是不能進行排除存在問題嚴重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如果不是案發后真正的兇手主動招供,秦艷紅很可能會成為另一個霍格 · 吉爾斯的地圖。基本事實:
秦,42歲,高中畢業,家住河南安陽縣曲溝鎮秦小屯村。秦生性老實,手腳勤快。除了種地,農閑時他還出去打零工。從17年前開始,他成了一名“殺人犯”。
1998年8月3日中午,30歲的賈海榮在曲溝鎮東高坪村去世。當時,賈海榮在保留區西側的村子里被勒死。秦家的村莊與死去的年輕女子的村莊相鄰。
第二天晚上11點多,鐵廠突然來了四個警察,自稱是安陽縣刑警隊的。他們找到正在加班的秦,說要調查一些情況,讓秦去一趟車站。他認為自己沒做錯什么,于是放下手中的工作,跟警察走了。
三天后,公安局以涉嫌犯罪故意進行殺人將秦艷紅刑事司法拘留。
同年9月8日,秦衍紅被檢察機關逮捕。隨后,檢察機關、法院按照程序進行訴訟。
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案發前后,三名小學生在放學途中,看見秦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秦也向警方供認,賈海榮是被他殺害的。
秦彥宏在法庭上推翻了供詞,稱案發當天警方刑訊逼供,稱自己從未見過死者。對于刑警隊伍中的供述,秦艷紅說,這一切都是按照社工的《指導意見》和招募的,叫怎么說怎么說,還是挨打。
秦的辯護律師也向合議庭提出異議:僅有三名小學生看到了曾在案發現場出現過的秦的證言和已被翻供的秦的供述,缺乏事實和證據予以證明,故不能定罪,但安陽中院認為該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8日,安陽中院經審理企業認為,秦艷紅為泄私欲而產生奸淫惡念,在實施進行強奸這個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可以構成強奸罪,且情節發展惡劣,后果非常嚴重,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處秦艷紅死刑,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利以及終身,并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經濟利益損失1萬元。峰回路轉:
然后,在2001年2月,一條來自鄰縣的消息——安陽的林周警方從一個名叫袁秋的殺人惡魔那里得到了一份供詞。
在的供述中,一起殺人案的情節與秦驚人的相似,包括作案的情節,與案發現場非常吻合。元秋承認犯罪發生在東高坪村附近。
一個月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秦向安陽提起的上訴做出了最終裁決。法院認為,原審認定被告秦衍紅犯有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決,撤銷判決,并將其發回安陽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此時,安陽有關部門才意識到處理錯案了,于是由當地政法委牽頭,匆匆成立了秦事件善后處理小組,協調處理善后事宜。
就這樣,還差一個兩個三個多月以來就被進行關押4年的秦艷紅走出了一些看守所的大門。對這一天,秦艷紅老師一輩子也不會因為忘記--2002年5月28日。荒唐結案:
清白四年,家庭“和個人,無論是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損失,經濟上、、、、、、秦艷紅和她的家人多次前往公安局尋求公正。所以,“打掃小組”不斷挨家挨戶的勸說工作并沒有吸引力。經過幾輪談判,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清理小組”代表處理錯案的單位一次性賠償秦某二十九萬元人民幣,給予秦某平反,條件是秦某及其家屬不再上訪討論,不再后悔追究。
后來,縣公安局派人給秦送來了一份悔過書。眼看著公安局犯了錯誤,正在看守所里煎熬的秦再也經不起任何折騰,答應遵守條約上的約定,說話算數,不會向外界透露一個字。
協議簽訂三個月后,29萬元現金。面對這堆錢,秦艷紅夫婦臉上露出了不高興的笑容。
當村民們聽說秦回來了,他們簡直不敢相信。許多人想知道:一個被判死刑的人能重生嗎?于是他們猜測被釋放的原因:秦家可能有后臺,擺平了公檢法;秦的哥哥做生意,花了幾十萬買的、、、每次聽到秦這話,總是搖頭。其實背景是什么?我哥哥之前做生意賺了一些錢,但是自從他從事it之后,他哥哥就不做生意了。他沒錢了,到處借錢平反冤屈。秦的這份兄弟情永遠不能忘記。
面對這些傳言,秦艷紅想解釋,可又不知自己如何進行解釋,說出公安賠錢道歉的實情吧,可協議規定是我們不能或者亂說的。
秦艷紅啞口無言。“污點”依然是黑色的,沒有人相信秦衍紅的“清白”,甚至有人認為他與黑社會有染。到了這個時候,秦彥宏再也不想忍了,解釋說這個案子是冤枉的。
還有人問:你不是說是冤案嗎?我見到了不久前逮捕你的那個警察。他們為什么不處理?這句話到了秦的心里,有很多的擔憂和疑問。
秦艷紅真的很想向有關部門反映,也覺得自己違反了合同,甚至有些沒有良心,協議規定不再就此事進行上訪討論。他心里有話不能說。他感覺比坐牢還糟糕。
兩年很快過去了,臨近2004年春節,一件小事讓秦傷心不已——她9歲的女兒上小學二年級了。那天女兒哭著回家,女兒哭著說:“人家說我的學費是我爸爸坐牢賺的,是黑錢!」一句震驚了秦。他有一種想哭的感覺。他一直想把那29萬的事永遠埋在心里,再也不提,但傷口已經悄悄轉移到了女兒身上。
2004年國慶節,秦艷紅老師通過這樣一位中國律師可以得知,自己的“罪行“僅有一個公安機關一家的平反是不夠的,到底我們是不是殺人犯,只能是法院說了算。
真相是無法隱藏的。2005年1月,Anyang County 公安局簽訂的29萬元合同的秘密首次被河南省一家主流媒體曝光。這么多媒體找秦彥宏采訪,但他總是守口如瓶,他只好遵守協議。
對此,上海資深刑事律師認為,秦與有關部門簽訂的賠償協議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果,秦被錯誤地關押在看守所4年,而負責此案的公檢法是有責任的。賠償協議中的“不予追究”只能針對國家賠償,不能限制秦向瀆職的檢察院或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以追究責任人的“刑訊逼供罪”或“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