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學生行為方式并不一定要求受騙人將財物的所有權處分給行為人,所以不要求也是受害者一個具有中國轉移企業所有權的意思。例如,甲沒有進行返還的意圖,卻隱瞞真相向乙借用轎車,乙將轎車交付給甲后,甲開車潛逃。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乙只有通過轉移過程中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為問題依然可以成立詐騙罪。在財產利益關系發展日益提高復雜的情況下,財產的單純為了占有者乃至社會占有重要輔助者,都可能存在處分(交付)財產。例如,丙將自己的財物委托給乙保管,其間,丙給乙打電話,聲稱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財產。
偷聽了電話的甲第二天前往乙處,聲稱我們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將自己國家占有而歸丙所有的財物交付給甲。處分財產的乙并不能夠享有公司所有權,只是一種事實上占有了財產,但這并不直接影響甲的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所以,即使生活不是個人財產的所有人,也完全成為可能就是因為人們認識一些錯誤等原因而處分財產。
第三,如果被害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被害人只能處分自己占有的財產,不能處分自己不占有的財產。至于被騙人是否享有財產所有權,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例如,B 進入地鐵車廂,在他的座位旁發現一個錢包,然后問旁邊的一個人: “這是你的錢包嗎?”雖然它不是一個錢包,但是一個說,“是的,謝謝你!”所以 B 把錢包交給了 A,因為 B 沒有錢包,所以他不能處理錢包,所以 A 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欺詐,只有錢包的性質才能被認定為盜用或者盜竊。
最后,在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只要被害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力,或者處于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另一方的行為也構成詐騙罪。一方面,如果欺詐者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力和地位,就不能確定轉移財產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另一方面,如果欺詐者不具有處分財產的權力和地位,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間接盜竊正犯的特征。
例如,C是B的家庭保姆。當第二不在家時,男演員A去第二家欺騙第三,說:“第二讓我把他的西裝帶到我們公司干洗,我是要拿西裝的。” C相信是真的,A從C手中接過訴訟后逃走了。在這種情況下,A的行為也應視為詐騙罪。因為根據社會的一般概念,如果排除了被欺騙的因素,保姆C可以或應該把衣服交給訪客。因此,保姆能夠將受害者的財產交給他人。
再舉一個例子,超過10人參加一個小型會議。在會議結束之前,B受害者去洗手間時把包放在座位上。會議結束時,B仍在浴室,清潔工C立即進入會場進行清理。這時,A發現B的包還在會場外,站在會場門口對C說:“那是我的包,請給我一張通行證。”
C相信了,把包交給A,A立即逃離了現場。在這種情況下,清潔工C不擁有B的袋子,也沒有權力或地位來處理它。換句話說,C是A盜包的工具,而不是詐騙罪中處理財產的人。因此,A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構成盜竊罪。顯然,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力或地位,成為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
關于欺騙受害人是否具有這種權力或地位,應考察受害人是否協助占有其財產,欺騙轉移財產行為(不包括被欺騙因素)是否為一般社會概念所認可, 而以欺騙手段轉移財產的行為,往往由被害人轉移財產等因素來判斷。作者:張明凱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法》2015第12-25頁:
將非法取得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視為計算機犯罪的觀點,不能處理不使用計算機而非法取得他人虛擬財產的案件,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將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視為財產罪是合理的,人們已經認識并經常使用實物財產和虛擬財產的概念,并在刑法中將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覺得,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虛擬財產數額的認定和處理應分為不同類型:對于非法獲取用戶虛擬財產的行為,應當分別按照官方價格和市場價格計算犯罪數額; 非法獲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虛擬財產的行為,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根據情節輕重處罰,不得以虛擬財產的價值(金額)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