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針對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針對企業的信函(以下簡稱銀行答復信) ,發布了《關于攜帶黃金條例的通知》(第320號,銀發[2002]) ,排除個人是正確的,但不能以“銀行辦公室答復”為依據,發布國家發布的[2003]5號文件,取消單位的行政批準,而不是個人的觀點。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禁止而不明示授權,自由而不明示禁止”是現代法治的普遍理念。前者是為了有限政府,后者是為了法治社會中的權利保障。魏 FA [2003]第5號通知發布后,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禁止公民個人從事黃金生意,于潤龍的黃金生意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根據《銀行辦公室答復函》 ,一、二審一審案件的一、二審判決,取得了國家在[2003]5號文件中關于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其目的是認為個人不在此列,屬于誤置。于潤龍的行為并非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商業行為。
雖然無照經營違反了《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等國家相關規定,但根據一些相關司法實踐,無照經營、跨區域經營、零售轉批發一般不認定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這種行為在實踐中一般作為行政違法處理。
更何況,本案中,關東金世界是經樺甸市市政府批準成立的,樺甸市個體勞動者私營協會辦理了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人民銀行吉林市中心支行、樺甸市中心支行對其業務經營進行定期指導。
余潤龍作為關東黃金世界名下的23戶之一,沒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卻要向關東黃金世界繳納管理費,向稅務機關納稅。上述情況表明,于潤龍實際上是掛靠在關東黃金世界從事黃金生意。他有當地政府認可和支持的特定背景,應該算是有營業執照。
經查,于潤龍于2012年8月13日被豐滿區人民通過法院可以決定進行逮捕,2012年10月15日被判處定罪免罰,根據1996年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第一審人民需要法院作為判決認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責任處罰的,如果一個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能夠立即得到釋放。
豐滿區人民以及法院最終判決后沒有釋放于潤龍,豐滿區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工作提出要求抗訴時,也未對于潤龍變更管理強制技術措施。根據2012年修改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修改前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第一審人民選擇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法律處罰的。
如果發現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同時立即開始釋放。豐滿區人民智慧法院司法判決后沒有問題立即釋放于潤龍,違反了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再審二審程序予以學生及時糾正是我們正確的。
維吾爾律師不應是法律之外的公民,但刑法對律師執業的規范應在何種合理范圍內,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然而,當律師被視為律師而不是普通人時,刑法中對律師的規制就顯得非常重要,規制的平等問題成為刑法中最重要的問題。本文從《刑法修正案(第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有關規定出發,簡要論述了在刑事立法中律師作為特殊人的平等規定。
在草案中討論律師作為特定人員平等的規定問題,有必要回顧一下現行《刑法典》第306條[1]的立法過程,以及在刑法修改過程中的立法技術問題,可能有不同的視角。1979年刑法中沒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作為特殊主體犯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然可以構成相應的犯罪,但就其身份而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不是作為一種特殊的身份來對待的。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這一特殊刑法地位的確立經歷了一個復雜的過程。從這個過程中可以看出律師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是屬于建構者還是異議者,或者簡單的說,是屬于自己人還是屬于對立面?這個不言而喻的答案在某種程度上還是令人不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