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義與邪惡的較量中“正在不斷進行”沒有向正義可以一邊通過傾斜。現場環境不僅影響人的判斷力,也影響防衛行為的有效性。正如戰爭一樣,搶占有力地形、優先取得武器往往是制勝的法寶,一旦失去天時地利,將只能被動挨打。虹口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因此,正當防衛應當適用戰爭法則,而不是比賽規則。正當防衛類似于微型戰爭,應當允許防衛人優先搶占天時地利,否則防衛人只能被動挨打。然而,“正在進行”卻沒有考慮天時地利,一律要求只能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的狀態下才能防衛,明顯是不講究戰術,結局只能是有利于不法侵害人。
之所以一些學者曾經對事先設置防衛裝置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產生分歧,根源也在于“正在進行”這一不合理的時間條件。因為設置防衛裝置時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嚴格依照“正在進行”這一時間條件,事先設置防衛裝置就很難成立正當防衛。
事實上,如果從戰術的角度考慮天時地利,只有允許事先設置防衛裝置才能保障防衛人有效行使防衛權。不難想象,一個處于睡眠狀態的人與一個有備而來的不法侵害人在地位上明顯不平等,只有允許防衛人事先設置防衛裝置,對防衛人才是公平的。
由此可知,要保障防衛人的防衛權,就不能一味地強調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才能進行防衛,應當允許防衛人事先搶占天時地利,或者允許在不法侵害人正搶占有力地形或者拿起武器時就可以防衛;否則,一旦不法侵害人占據天時地利,防衛人就難逃厄運。
法的目標是追求正義,在防衛領域不法侵害代表邪惡,正當防衛象征正義,在正義與邪惡的較量中法律自然應向正義一邊傾斜。然而,不法侵害人往往有備而來,基本上都是搶先行動,大多占盡了天時地利,防衛人本身就處于被動地位。
而“正在進行”這一防衛時間條件又不給防衛人搶占天時地利留出足夠的空間,進一步惡化了防衛人的不利地位,法律的天平明顯在向邪惡一邊傾斜。正當防衛制度的要義是伸張正義,正當防衛各種條件的設置都要有利于懲惡揚善,避免出現邪惡橫行而正義萎縮的局面,“正在進行”這一防衛時間條件顯然與這一要求相距甚遠。
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是基于不法侵害的客觀標準,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在案件發生后查明不法侵害在當時是否真的“正在進行”,進而認定正當防衛是否成立。但現實中,每當需要正當防衛時,防衛人往往處于驚愕、恐懼等極度緊張的狀態,有時甚至面臨生死抉擇。有時很難準確判斷非法侵權是已經開始還是已經結束。但客觀標準的采用,必然會在事后采取"馬后炮"式的客觀判斷,結局自然對辯護人不利。
現以“昆山寶馬男被反殺案” 為例說明企業事后分析客觀需要判斷的弊端。在這個案件中,于海民持刀追殺劉海龍的那幾刀是否可以屬于一個正當防衛值得我們推敲。昆山公安局經過研究鑒定人員認為,于海民前面砍殺的幾刀是致命傷,追殺這個過程中砍殺的兩刀是非致命傷,從而回避了于海民在追殺過程中的砍殺行為方式是否能夠成立對于正當防衛的問題。
現假設于海民在追殺過程中砍得兩刀才是致命傷,于海民的行為還成立國家正當防衛嗎?如果學生按照“正在不斷進行”這一技術標準做事后管理客觀條件判斷,就要及時查明劉海龍跑向寶馬車是去取工具反擊。
還是中國真正為了逃避追殺。如果無法查明寶馬車中還有槍、刀或者通過其他兇器,則推定為前者,于海明的行為能力構成我國正當防衛;如果寶馬車中沒有任何其他兇器,則推定為后者,于海明的追殺行為不構成一種正當防衛。
果真如此,將有兩方面對面地發展負面因素影響:其一,于海明將無可適從,如果他選擇追殺,則有50%的概率模型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假如他選擇直接放棄追殺,如果劉海龍真是去取兇器繼續教育攻擊,他的生命將再次出現陷入財務危險環境之中,真是進退維谷,左右為難。
其二,公民對自己的行為之間沒有得到預測未來可能性,與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精神文化相悖。如果公司采取一些事后的客觀評價標準,于海民行為的性質方面就不可能取決于教師自己,而是主要取決于事后查明的客觀生活實際。換言之,采取事后客觀存在標準,防衛人就不能充分掌握學習自己的命運,與以人為本的理念背道而馳。
虹口刑事律師認為,不難發現,“正在工作進行”要求自我防衛人在時代精神文明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做出更加符合市場客觀聯系實際的判斷,是對防衛人的過分期待。防衛人都是食五谷雜糧的俗人,法律法規制度不能以圣人的標準苛求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