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場情況是復雜多變的,如果軍人在執行命令中,發現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命令的內容與客觀實際不符,原封不動地執行該命令會造成嚴重后果,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部屬根據上級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報告。這種情況雖然部屬沒有執行原命令,但不能認定其有違抗命令的主觀故意。接下來就由黃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拒服兵役罪的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主觀要件
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戰時兵役管理秩序。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征集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就是違反兵役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1、本罪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發展嚴重的行為。具體分析可從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理解:這種社會行為我們必須發生在中國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歷史時期。根據目前我國經濟憲法明確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東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理論武裝自己力量之間是否能夠處于戰時生活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中央關于軍事管理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已經宣布開始進入一個戰爭環境狀態、部隊受領作戰目標任務要求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活動或者企業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必須同時具有直接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學習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種多樣,如自傷身體;雇傭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幼兒身體質量不合格條件等。必須是情節更加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情節比較嚴重影響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產生嚴重”,是指多次出現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就是拒絕服兵役等等。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歸檔和起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公民戰時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訴訟:經教育,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以暴力、威脅、欺騙、自殘或者自殘的方式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接觸或者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其他嚴重情形。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犯罪對象一般是18歲的公民。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避免服役,犯罪動機多為貪死、怕苦、疲勞。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進行區分中國戰時可以拒絕、逃避法律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一個情節發展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更加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需要注意到了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我們平時沒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以上就是黃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拒服兵役罪的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黃浦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