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非法貸款行為已經形成了共識。然而,隨著規范私人貸款和嚴厲打擊非法貸款行為的法律日益完善,上海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有必要討論因非法高利貸而構成犯罪的問題。
一、非法收取高利貸收入構成敲詐勒索罪。
《非法貸款意見》明確規定,非法貸款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財產,應當計入違法所得。這意味著,在發放高利貸后,由于收入被定義為非法收入,如果非法手段收集非法收入,將被確定為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高利貸首罪,符合入罪條件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貸款意見》明確規定,非法貸款符合一定條件的,依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本規定,非法貸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可以概括為非法貸款與高利貸相結合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這也是非法發放高利貸的時間節點。
在《非法貸款意見》之前,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國家規定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處理,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高利貸收入非法催收構成非法債務催收罪。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第三十四條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增加了非法債務催收罪。上海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根據本規定,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貸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
那么,在收集非法債務、敲詐勒索和非法拘留罪之間,應該如何評估行為人的行為呢?這涉及到法律的適用。首先,新法和舊法之間應適用從舊到輕的原則。行為不涉及新舊法的適用,只涉及犯罪競爭的,一般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處理。
四、只發放高利貸不入罪,但索取非法債務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關于處理非法貸款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貸款意見》)之前,非法貸款不是一個統一的法律概念,有些實踐被稱為高利貸、非法私人貸款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了《非法貸款意見》。
《非法貸款意見》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在此之前,非法貸款只是一個私人頭銜,具體定義不明確,是否構成犯罪,也沒有規定。最早提到并涉及高利貸行為的,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發布的《關于如何定罪非法拘留他人行為的解釋》(法律2000號。19、簡稱《非法拘留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行為人非法拘留、拘留高利貸、賭博債務等法律不受保護的債務,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根據本規定,行為人因索取非法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留的,依照非法拘留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非法拘留罪保護的對象是個人權利。因此,《非法拘留司法解釋》打擊債務索賠是非法拘留,而不是非法貸款。當時,如果只實施非法高利貸,就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