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單位犯罪會影響犯罪自然人的責任,尤其是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不同的案件。即使是定罪量刑標準沒有差異的案件,考慮到單位犯罪責任的分散性,個人量刑也相對較輕。公訴機關確實是單位犯罪,沒有指控單位的,應當按照單位犯罪標準對個人進行判刑。單位犯罪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要區分一起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這上海市刑事案律師涉及到認定單位犯罪的意義。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這是對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則,認定單位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刑事責任問題。
首先,確定單位犯罪是對單位違法犯罪行為的評價,只有確定單位犯罪才能對單位進行處罰。一個單位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與自然人一樣,應當接受相應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對犯罪單位的處罰的唯一處罰,即罰款。對于犯罪單位的定罪,除了判處罰金外,還可以起到預示作用,對犯罪給予否定性評價。單位被認定為犯罪后,會面臨一系列問題,包括隨之而來的行政處罰。
第二,是否認定單位犯罪,影響其中犯罪個人的刑事責任。對部分罪名而言,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存在差異。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巨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看出,一種行為是否認定為單位犯罪,對涉案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有很大差異。例如,一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果200萬元以上屬于巨額或其他嚴重情節,則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五萬元。
在某些指控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區別,適用統一標準。然后,無論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涉案自然人對應的法定刑都是確定的,法定刑不會因為是單位犯罪而減少。但在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定罪的個人責任相對分散,量刑時應考慮這一因素,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同時,由于是單位犯罪,個人犯罪是為了單位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量刑時也會考慮這個因素,判決結果會有一定的差異。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中上海市刑事案律師有下列表述:
關于原審對張某海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調查,本案涉及的合同詐騙金額特別巨大,涉及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原審法院在量刑范圍內量刑,適用法律不當。您向法院提供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某快遞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劉某作出的(2010)沈刑二初字第二十二號刑事判決書,主張同一事實同一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同,對張某海量刑過重。經法院認真審查,張某海的合同詐騙案與趙某等合同詐騙案不同。前者是個人犯罪追究的刑事責任,后者是單位犯罪追究的刑事責任,單位犯罪采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判處罰金200萬元。兩起直接刑罰案件不同。因此,你無法成立。
上海市刑事案律師從通知中可以看出,申訴人認為,與另一起合同詐騙案的判決相比,張的海量刑更為重要。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張的海案是個人犯罪,另一起是單位犯罪,因此量刑的差異符合法律規定。在同一情況下,個人犯罪的量刑一般比單位犯罪中自然人被告的量刑更重要。
由于認定單位犯罪對個人犯罪有影響,因此涉及如何定性未起訴單位犯罪的案件。在實踐中,有些案件應該是單位犯罪,但公訴機關只指控自然人犯罪。這種指控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公訴機關不認為是單位犯罪,所以不指控單位犯罪;二是單位已經解散或關閉,沒有合適的訴訟代理人,方便訴訟,不指控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有關,辯護人很可能會辯護自己是單位犯罪,法官需要判斷案件的性質,回應辯護人的觀點。即使辯護人沒有這樣辯護,法官也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做出內心的判斷,因為在我們的訴訟制度中,法官不能因為辯護人沒有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而忽視這個問題,法官需要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所有問題。辯護人沒有提出相關辯護意見,區別只在于辯護意見需要在判決中回應,而不是在判決中。
經審查,法官認為是單位犯罪的,上海市刑事案律師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21號,2013年1月1日)第28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只起訴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進行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按照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引用刑法分則關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相應的規則。一是法院要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起訴,但最終是否起訴單位由公訴機關決定。法院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提出建議,也可以在開庭審理后提出建議。第二,即使公訴機關沒有指控單位犯罪,法院仍然可以將整個案件定性為單位犯罪。這就要求法院堅持對案件的判斷,對單位犯罪確實屬于單位犯罪,雖然不利于單位犯罪,因為單位犯罪,但不利于單位犯罪,因為單位犯罪不利于刑事責任。
除刑事責任不同外,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退賠責任也不同。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承擔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追繳或者退賠責任。自然人僅在其個人違法所得范圍內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嫌疑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1998年4月29日)第二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產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產被單位占有、使用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外,責令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產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也要求責令單位返還被騙財產,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實施的其他犯罪也是如此。由于個人為單位利益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退賠責任當由單位承擔。其中,如果個人有利益,應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