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人類對農藥和獸藥對環境、人體造成的危害以及對農藥、獸藥本身毒性的認識不斷深入,當新產品出現后,如果能夠替代老產品,則原有產品被禁用和淘汰,若不能完全替代,則要限定其使用范圍,以免使用不當造成污染。任何農獸藥產品都不得超出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另一方面,也是應對國外技術壁壘的需要。一些國家制訂的有關農產品的技術標準越來越高,對農藥、獸藥、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殘留限量指標越來越高。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國家禁用農藥與獸藥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農藥管理條例規定
農藥生產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應取得經營許可證,農藥使用應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規定的使用范圍、安全間隔期用藥,不得超范圍用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二、獸藥管理條例規定
獸藥生產應取得獸藥生產批準文件和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應取得經營許可證。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三、相關法律條定
1、第二十六條農產品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檢測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 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肖不得銷售。
2、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及時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3、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進行銷售:
(1)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其他化學物質;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的殘留量或農藥中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是否不符合農產品體積安全標準;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防腐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的;
(4)其他不符合農產品信息質量進行安全管理標準的。
(5)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履職盡責、主動出擊,圍繞農獸藥殘留、非法添加、違禁使用和私屠濫宰等突出問題,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會同公檢法機關嚴厲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了一批典型性較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值得供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學習、借鑒,推動加大農產品質量監管執法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國家禁用農藥與獸藥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