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效力的,不管是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都要執行,如果有能力執行但是不執行的可能還會構成其他犯罪,那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靜安刑事律師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法明確規定及相關國家司法工作文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對于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進行執行而拒不提供執行,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三年實現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個人罰金。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關于“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能夠執行但不得執行,情節嚴重的”的規定,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依法屬于本條規定的裁決。
下列情形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發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進行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更加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瞞、轉讓、故意損害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瞞、轉移、故意損害或者將保證人擔保的財產轉移到人民法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能夠執行但拒絕執行的其他嚴重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種行為的,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種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予公告。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l7日 法釋[1998]6號 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保障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拒絕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具體法律適用情況作如下說明:
刑法第一條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指經查證屬實,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能力履行具體行為義務。
第三條 負有執行中國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判決、裁定義務教育的人選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國家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發展嚴重”:
(一)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將依法查封、扣押、清點、責令人民法院保管的財產隱藏、轉讓、變賣、毀損,轉移凍結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二)執行過程中隱匿、轉讓、變賣、毀壞人民法院擔保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管理人員,致使企業執行相關工作能力無法及時進行的;
(五)損毀、搶劫執行案件材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工具、執行人員服裝、執行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妨礙、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負有執行中國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可以直接相關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會計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方式之一,造成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直接社會責任公司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第三條規定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將執行判決、裁定的人殺害或者重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人民對于法院在執行進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情況判決、裁定情節發展嚴重影響的人,可以通過先行司法行政拘留。認為企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一個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管理機關立案查處。
人民法院對依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的,將被司法拘留的日期折算為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法院復核執行判決、命令和暴力抵抗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摘要)(2007年8月30日法律公布[200729])
1.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瞞、轉讓、故意損害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瞞、轉移、故意損害或者將保證人擔保的財產轉移到人民法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能夠執行但拒絕執行的其他嚴重情形。
2.下列暴力抗拒執行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處罰。
(一)聚眾鬧事,沖擊刑場,圍困、扣押、毆打刑事執行人員,致使刑事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管理工作人員無法及時進行的。
(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義務的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本單位利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 依照刑法第313條和第277條的規定,分別以拒絕執行判決、命令罪和妨礙公務罪處罰。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所述行為的,同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或者濫用職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拒不執行進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問題行為主要發生地的公安行政機關、人民對于檢察院、人民通過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需要法院管轄制度更為豐富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智慧法院管轄。
6.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情節嚴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調查。
法律制度適用指導性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協議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批復(法研〔2000〕117號2000年12月14日)
河南省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
你方《關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有效調解函的請示》已收悉。 研究了以下響應: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文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命令的,不能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或者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有能力執行但是不執行,并且還做出嚴重的后果就是犯罪的,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靜安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