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回避軍事責任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回避軍事責任,擁有特定的局限。普遍都是指回避作戰或許作戰保證行動等,既包括作戰責任,也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護、火線運輸保障等。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確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過失誤使自己身體的行為相混淆。是以,假如行為人的自傷行動不是為了回避軍事責任,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者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接下來就由嘉定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自傷罪的構成要件與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戰時自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占的客體是隊伍的作戰好處和軍人戰時執行軍事責任的秩序。我軍擔負著牢固國防、抵制侵略,守護故國,守護國民寧靜勞動的榮耀任務。在戰時確切執行本人的軍事責任,是每一名軍人的神圣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斗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戰時。自傷身體的行動。自傷身體指無意識地危害本人的身體。危害的部位、水平和要領,法令沒有限定劃定,是以,對自傷行動應作狹義的懂得。不管是危害身體的哪個部位,是造成重傷仍是重傷,是利用槍擊、刀砍還是其他方法,是行為人自行傷害自己的身體,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均屬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于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布戰爭動員起,至宣布戰爭結束止;對于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斗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戰爭結束止。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即本法第450條所稱的軍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并擁有回避軍事責任的目標。軍事責任的局限很廣,凡請求行為人實行的同戰斗無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作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體現,逃避軍事義務則違背了軍人的職責。
二、戰時自傷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邊界。確切查明行為人是自傷仍是誤傷。誤傷是行為人因差錯而危害本人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有意危害本人身體的客觀特性不符,是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查刑事義務。但在法律實踐中,實行自傷的行為人為了回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為說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后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
2、行為人是不是擁有回避軍事責任的目標。假如行為人自傷身體的目標不是為了回避軍事責任,而是為了騙取聲譽或掩飾失誤,則不組成戰時自傷罪。若有一位尖兵在站崗時睡覺,以致由其保鏢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為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槍,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為,但因其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本罪與軍人違背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行動人在實行屈膝投降、戰時違背敕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悲觀等犯法時,可能會采用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法目標,如行為人在被仇敵籠罩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廢棄抵制,向仇敵屈膝投降,或許行為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沖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自傷行為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發生重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為作為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以上就是嘉定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自傷罪的構成要件與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嘉定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