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系統。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體系。丟失武器裝備罪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的正常性能。接下來就由嘉定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遺失武器技術裝備罪的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思想武器發展裝備。武器進行裝備是指部隊可以用于企業實施和保障體系作戰實際行動的武器、武器控制系統和軍事信息技術教育裝備,通常主要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現、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科技武器、化學理論武器、核武器;通信網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服務保障教學器材、雷達、電子通過對抗裝備、情報分析處理設施設備、軍用電子商務計算機、野戰工程施工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選擇飛機、勤務艦艇、軍用車輛等。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丟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其他嚴重行為。損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和運輸過程中,由于疏忽或過于輕信而造成的武器裝備損失。丟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為人持有或者依法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的可以修復的武器裝備。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并丟失的,丟失武器裝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據軍隊有關規定,丟失武器裝備后,未在一定時間內如實向上級報告,或者因其虛假行為,使上級領導誤認為武器裝備未丟失,從而失去追查尋找的機會。如果及時報告武器裝備丟失,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及時報案,但其他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丟失后不僅不如實報告,還唆使他人欺騙、隱瞞真相,威脅他人不向上級報告真實情況;用卑劣手段編造虛假信息欺騙組織或陷害他人;武器裝備損失嚴重影響部隊完成戰備、戰斗和訓練任務;武器裝備丟失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隱患等。“其他情節嚴重”是指丟失的武器裝備被敵方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利用,造成不良影響的;丟失的武器裝備因不及時報告而流散在社會上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丟失武器裝備數量大、價值高,或者因丟失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等。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教育主體,即軍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履行過失犯罪中具有主觀性。 這一過失是針對武器和設備損失的后果,即行為者應當預見到武器和設備的損失,而不是由于疏忽,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可以避免輕信。 但對于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執行的。
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一個人丟失武器裝備后是否應當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要看是否存在“未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中的一個才能構成丟失武器裝備罪,否則應按違紀處理。本罪與丟失槍支罪的法規存在競合。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有部分重疊的關系,即丟失槍支行為包括丟失武器裝備行為的一部分。 當軍人丟失槍支時,根據特別法首先適用于普通法,特別條款首先適用于總則的原則,適用違反軍人職責罪的有關規定,處罰丟失武器裝備罪。以上就是嘉定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遺失武器技術裝備罪的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嘉定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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