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刑法中,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可以作為從輕情節,并有可能影響刑事處罰的適用。這一規定在死刑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被告人面臨的是終極刑罰,而家屬的積極賠償和被害方的諒解,可以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甚至是從死亡刑罰中得到緩刑或減輕處罰。嘉定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的作用
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是從輕情節,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取得被害方諒解的作用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可以取得被害方諒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撤回控告或者諒解的,應當依法處理。因此,當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被告人時,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被告人的罪行。
減輕被告人罪責的作用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可以在量刑時起到減輕被告人罪責的作用。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當依法以罰代刑,以緩刑代監禁,以拘役代有期徒刑,以管制代拘役,以罰金代剝奪政治權利等方式進行。當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時,可以減輕被告人的罰金或其他刑罰的數額,從而達到從輕處罰的效果。
二、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的具體條件
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的具體條件如下:
賠償必須及時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必須及時,不能拖延時間。否則,賠償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賠償必須充分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必須充分,能夠彌補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數額應當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相當。
賠償必須自愿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否則,賠償的效果就會失去作用。
賠償必須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必須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應當通過民事和刑事程序進行賠償,以確保賠償能夠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認可和法律保障。
三、案例分析
下面以上海市的一起死刑案件為例,說明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在死刑案件中的具體作用。
2013年,上海市某小區發生一起兇殺案,被告人張某持刀將多名路人刺傷,造成兩人死亡。張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在被告人家屬提出上訴之后,他們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已經賠償了一部分。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并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5年。該院認為,張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有利于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能夠在量刑時起到減輕罪責的作用。
四、法律條文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防止被害人發生危險或者為了正當防衛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不屬于故意殺人罪。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較輕的可以不處罰。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前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69條: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罰的規定,該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過失致人死亡的,同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減輕處罰的情節,該條規定:“犯罪人有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主觀方面,該條規定:“犯罪必須有犯罪人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五、結論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應當型從輕處罰的情節,能夠減輕被告人的罪責。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賠償數額應當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相當;賠償必須有法律效力,應當通過民事和刑事程序進行賠償,以確保賠償能夠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認可和法律保障。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已經成為減輕被告人罪責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應當注意,該情節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應當型從輕處罰,仍需考慮具體情況,并在司法裁量中予以適當的權衡和衡量。
最后,嘉定刑事律師建議被告人家屬在面對死刑案件時,應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并通過民事和刑事程序進行賠償,以提高取得從輕處罰的可能性,從而最大限度地減輕被告人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