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是日常生活之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了解商品的重要途徑,二對于商家而言則是十分重要的營銷環節,但是其中也不乏有許多虛假廣告,對于消費者來說虛假廣告毒害不淺,那么虛假廣告罪的法律制度規定是什么?下面閔行刑事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企業經營者、廣告信息發布者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利用網絡廣告對商品經濟或者社會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出版者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自費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代表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公司經營者進行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通過其他國家經濟社會組織。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公司不得含有一個虛假的內容,不得進行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并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廣告虛假,應當對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代理人、出版人不提供廣告主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一切民事責任。
社會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三、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第三次會議可以通過)(節錄)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原產地等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之間不得在明知自己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信息虛假宣傳廣告。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進行誤導性、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可以根據情況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自己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信息虛假宣傳廣告的,監督管理檢查相關部門人員應當責令停止違法犯罪行為,沒收違法經營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進行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宣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起訴:
(一)違法所得金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對單一消費者造成超過五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或對多個消費者造成超過二百噸的累積直接經濟損失;
(三)以防控突發事件為名,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導致不少市民受騙,并取得超過三萬元的非法所得;
(四)雖未達到通過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網絡廣告作虛假信息宣傳,受過教育行政管理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互聯網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身體殘疾;
(六)其余情節緊張的情形。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系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犯罪案件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以防范和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災害爆發為名,利用廣告虛假宣傳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致使一定數量的人上當受騙、取得較大數額的非法所得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罪,并處罰款。
六、不及物動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與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商品、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可以利用網絡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教育行政管理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余情節緊張的情形。
明知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進行欺詐集資,或者組織、領導傳銷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危害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刑事案件適用相關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明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從犯處罰: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憑證或許可證明;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
(三)提供企業生產管理技術發展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信息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及其他宣傳。
第十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綜上,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對其的處罰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閔行刑事律師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