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幫助信件犯罪仍然可以適用于傳統的共同犯罪理論。關鍵是要解決網絡犯罪偵查難、取證難、懲治難的問題。目前,網絡犯罪的特點是主體陌生、分工細致、意義關聯不清,這些特點使網絡犯罪的規制面臨障礙,但網絡犯罪共犯的認定規則與傳統犯罪沒有本質區別。閔行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幫信罪的主觀 "明知 "包括具體明知、一般明知、事前、事中明知,事后不知,可能構成窩藏罪。對犯罪的理解。規定現有證據顯示另一人(主犯)利用資訊網絡作出符合構成要求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要求拘捕主犯及定罪,亦不要求協助者確切知道主犯是誰及曾經犯下何種網上罪行。
綜上,助信罪的證明邏輯:
(1)有證據證明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2)主觀上幫助行為人具有明知,包括明知和證據推定,確切的明知或概括的明知,至少需要高度的蓋然性。
(3)客觀上,行為人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了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
(4)幫助行為人與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存在關聯性。
研究幫助相信罪的性質和定位具有重要意義。與傳統犯罪相比,網絡犯罪具有新的特點。就網絡犯罪中的幫助行為而言,其核心特征是具有較強的相對獨立性,更接近于被幫助對象與上下級家庭的關系。幫助行為往往不是有意地選擇幫助對象,可能會為許多對象提供幫助,主觀上而幫助對象往往是“未通知”的,缺乏意義接觸; 幫助者通常不會從他們所幫助的人那里得到分成,即使他們得到了,他們也會得到較小的分成,等等。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往往難以抓獲犯下網絡詐騙、網絡洗錢、在互聯網上開設賭場等罪行的高層人士,從而一舉摧毀整個犯罪鏈條,容易及時抓獲的是出售“雙卡”幫手。當受助人未有到達案發現場時,要了解罪案的具體情況,以及受助人與受助人之間的具體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對這一新情況、新問題,我們需要加強研究,妥善處理。
從理論上看,它可以促進對共同犯罪條件這一基本問題的更深入研究,有助于正確認識和把握幫助、信任犯罪的構成要件、規范范圍、準確統一的法律適用、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好地治理網絡犯罪。
對共同教唆犯罪性質認識的差異在于對共同犯罪成立條件的基本問題認識的不同。主犯既遂、獨立設罪的觀點主要基于共同犯罪的傳統理論,認為共同故意必須表現為言語交流甚至預謀犯罪,而“默契”不是共同故意,考慮到共同犯罪的認定必須基于所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等。
因此,如果幫助和相信犯罪仍然必須基于行為人和幫助對象構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就會導致大量案件不能處理,因此提出幫助信函犯罪在獨立設立后應當有自己獨立的構成要件。
另一方面,協助犯量刑規則的觀點是以階層理論為基礎的共同犯罪理論,認為將明確的犯罪故意接觸作為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顯然是不合適的,那些知道他人已經實施了網絡犯罪但仍然提供協助的人已經是自愿的,可以認定為有意義的聯系;共同罪行的認定,并非基于每個行為人都有責任能力的事實,而只要幫助人知道對方利用資訊網絡作出犯罪行為,幫助人不知道受助人的身份和有責任能力的事實,并不影響共同罪行的成立。
當然,對“知”與“罪”的具體理解還存在一些差異。這種現象的產生是由于傳統共同犯罪理論的發展,然而,基于階層理論的共同犯罪理論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傳統的共同犯罪理論雖然對共同犯罪的條件有嚴格的要求,但通過單方面的正犯,間接正犯對某些人來說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救濟案件的主要條件,基于階級理論的共同犯罪理論,在幫助犯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上,有限從犯理論、最小從犯理論甚至共犯獨立性理論的觀點都不盡相同。
閔行刑事律師認為,從結論來看,不同的觀點并非完全相反,而是有一些共同點。例如,他們都認為,無論受助對象是否在場,甚至身份是否被發現,都不會影響幫助和記賬罪的確立,犯罪人是否與受助對象有明確的口頭交流,都不會影響幫助信件罪的適用,只要能夠查明,就會提供幫助,但必須確定犯罪人知道其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