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條件是如果涉嫌走私的貨物逃稅應當繳納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需要對此進行定案處理,應納稅額是指海關代征收的稅額,這是根據《刑法》153條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所作出的規定。接下來就由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條件
1、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 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不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起訴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事實可分為以下幾類:行為人為通關走私隱瞞貨物、物品;在海關周圍走私; 行為人未經海關許可,不退還應納稅額,擅自將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用于來料加工、來料組裝、補償貿易等,或者擅自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的減免稅商品或物品,牟利;直接、非法從走私者處獲取數量較多的非國家進口走私禁止的貨物、物品;或者未經合法證明,在國家限制進出口的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數量較多的貨物、物品。 二是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應納稅額達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立案和起訴標準。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
1、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刑法第151條第4款處罰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所謂“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2、根據《刑法》第153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通的貨物物品,如果要想運輸到國外,那么必須要經過國家相關機關的批準,否則的話是屬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比如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應當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發現沒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的刑事事實,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的刑事事實,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不予立案。以上就是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條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浦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