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網銀這些新興的付款方式,為減少環境污染,方便社會大眾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貨幣的地位仍是無法取代的,那么變造貨幣罪是什么呢,快和浦東刑事律師來了解一下吧!
[相關規定1]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變造貨幣等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釋[2000] 26號)(節錄)
第六條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偉大”,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科罪懲罰。
第七條本說明所稱“貨幣”是指可在海內市場流暢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該以人民幣計較,其余幣種以案發時國度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相關規定2]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二十三條[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許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備案追訴。
[相關規定3]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變造貨幣等案件詳細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法釋[2010] 14號)(節錄)
第一條模仿真貨幣的圖案、外形、顏色等特性非法創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接納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要領加工處置,轉變真幣形狀、代價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 同時接納變造和變造手法,創造真偽拼集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以正在流暢的境外貨幣為工具的假幣犯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法的數額,根據案發當日中國外匯生意業務中央或許中國國民銀行授權機構頒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旁邊價折合成人民幣計較。中國外匯生意業務中央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定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以中國國民銀行刊行的一般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工具的假幣犯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一般紀念幣犯法的數額,以面額計較;假貴金屬紀念幣犯法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出售價格計算。
以上便是變造貨幣罪的具體介紹,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必要時可以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浦東刑事律師期待您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