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迫照實供述本人的犯法,關于控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認罪認罰從寬軌制實行以來,少量的刑事案件開端合用。然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數還其實不懂得認罪認罰從寬軌制,在檢察院問詢其要不要認罪認罰時,大部分犯法嫌疑人都不知道做何選擇。上海刑事名律師針對認罪認罰制度中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解答給予匯總如下:
法官調整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應履行前置程序條件,即告知并說明理由和依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上述兩條的規定,法院在“否決”檢察院量刑建議而作出與量刑建議不同的判決前,第一應履行告知檢察院的義務,第二應給予檢察院調整的機會,第三應說明理由和依據。告知檢察院后,在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因此,法院不能僅認為檢察院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就作出判決,而應該在作出判決前履行必要的法定義務。
法官在調整量刑建議前應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的知情權和辯護權。檢察官與被告人、辯護律師經過依法“磋商”,在依法前提下、事實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達成合約,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如果合約成果被法院任意打破,則這種合約所依賴的信賴保護和合作基礎就不再存在,且違背法律的可預期性法理,損害被告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沖擊認罪認罰制度。因此,法官在調整量刑建議前,應告知被告人及辯護人,并就新的審定事實和情節對被告人、辯護律師釋法說理,充分聽取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就擬調整量刑建議發表意見的權利,否則會使認罪協議失去公信力,甚至導致該制度虛置。
綜上所述,上海普陀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