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決前,決定暫時中止審理,待相關情形消失后,再恢復審理的活動。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中止審理,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規定了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綜合考慮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情況,增加了中止審理的規定。由于中止審理在立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刪除了中止審理的一般規定,以避免與立法不必要的重復,但仍保留了自訴案件中止審理的規定。接下來就由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進行把握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事自訴中止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刑事訴訟中的有關規定
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2、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三、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人員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具體適用中止審理過程中主要內容包括通過下列情形: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一些案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我們無法選擇繼續審理的。這里既包括對于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脫逃的,也包括一個未被羈押的被告人脫逃,還包括學生由于中國其他重要原因分析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無論采用何種社會原因,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這些案件在較長時間內已經無法發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自訴人患有一種嚴重影響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自訴人不到庭的,可以解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各種訴訟。因此,自訴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無法出庭的,可以直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只有在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才可以及時中止審理。其他國家不能抗拒的原因。《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到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
有關中止審理的情況,必須在符合中止審理的相關條件下才可以進行處理,但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錯誤的適用于中止審理的情況,那么必須對案件的審理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造成了錯判的行為。中止聽證的理由消失后,應當恢復聽證。 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中止審判的,在將被告人送回法院后,必要時,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防止因被告人逃跑而繼續審理。 此外,停留的持續時間不計入單獨試驗的持續時間。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進行把握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普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