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權是刑辯律師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后行使辯護權的前提條件。它對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訴訟程序的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刑辯律師只有查閱案件材料,才能確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能夠排除證據確實、充分、合理的懷疑,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才能更明確地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思路和方法,更有目的地調查收集證據。接下來就由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審查起訴中律師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需要批準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查閱相關案件進行材料的范圍
1、案例材料的定義和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刑辯律師自人民對于檢察院對案件信息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通過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檢察院關于刑事責任訴訟制度規則(試行)》第47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司法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同時允許自己辯護刑辯律師需要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證明材料。
2、能夠進行證明自己案件事實的材料發展都是一個證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采取了不周延的方式羅列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工作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信息資料、電子商務數據8種具體表現形式,其他企業不屬于上述研究證據存在形式但可以證明這個案件事實的材料也可以學習作為一種證據以及使用。
3、通常這種情況下,案件進行材料主要有:報告、投訴等材料;立案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戶籍信息和前科信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犯罪記錄或非法記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身份犯罪的主體條件;是單位犯罪,但也需要單位登記信息;物證和書證。物證是指故意殺人案件中的各種物體、物質或痕跡,如刀槍等,能夠通過案件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地點和狀態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像等內容來證明腐敗案件中使用虛假發票侵占公共財產等案件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詞。證人證詞是證人就他或她所知道的案件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進行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供述和解釋;鑒定意見;調查、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材料、電子數據;沒收物品清單;拘留、逮捕通知書;辦案管理機關可以出具的到案情況進行說明等;部分進行案件管理存在秘密偵查卷,包括信息技術偵查決定書等;起訴意見。起訴意見書是偵查機關對已偵查案件作出的總結性、概括性、終局性法律文書。文件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偵查機關查明的犯罪事實、能夠證明公安機關偵查事實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訊問查閱復制同步錄音錄像問題
1、在審查起訴一個階段,檢察監督機關工作通常我們不允許中國刑辯律師通過查閱、復制訊問時間同步錄音錄像。刑辯律師個人認為,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同時允許企業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這個階段學生復制訊問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像。《刑辯律師法》第34條規定:“刑辯律師公司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對案件信息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根據查閱、摘抄和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行政訴訟法》第38條也進一步明確規定:辯護刑辯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管理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自己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選擇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提高查閱、摘抄、復制上述研究材料。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所有這些關于經濟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主要材料,包括美國指控有罪或罪重的證據收集材料,也包括實踐證明無罪和罪輕的證據表明材料。審訊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數據資料建立屬于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材料,是案卷材料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結構部分,辯護刑辯律師行業應當能夠擁有大量查閱、復制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權利。辯護刑辯律師復制能力同步錄音錄像的權利問題在國外市場早已形成制度化,譬如,加拿大國際刑事訴訟法就規定:“在警署內有一些專門的警官學院負責羈押的安全和錄像的繼續教育以及網絡設備的保管,以幫助錄像的順利開展進行。在法庭和檢察官辦公室配有專門的設備提供重播錄像,以減少錄像帶的重錄。辯護刑辯律師被鼓勵在法庭或在警署觀看錄像,如果設計要求不斷復制,則在電子支付業務空白錄像帶費用后可獲得復制的錄像帶。”另外,在英國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這一制度較成熟的國家,在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作項目完成后,辯護刑辯律師會得到這樣一份比較完整系統記錄,而且有權利在偵查機關和檢察查閱、復制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學習資料,或者在庭審中如果對言詞證據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快速調閱、播放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2、同時錄音錄像是判斷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的重要證據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義務審查非法證據的存在,辯護人有權要求檢察機關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如果不允許刑辯律師同時訪問訊問錄音錄像,將影響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正確行使辯護權,有效辯護的效果將大大降低。
3、2015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規范職務犯罪案件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意見》(〈萬建發反腐敗字〔2015〕6號),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調查。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從與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觸開始,在訊問階段和指定住所對居住全過程進行監控,采取固定同步錄音和移動同步錄音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 2015年9月22日,公安部表示,將進一步完善和完善刑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和措施,實施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專職錄音錄像工作。 并逐步擴大訊問音視頻案件的范圍,最終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的訊問音視頻處理。 因此,對錄音錄像的檢查和審查將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三、復制案卷材料的方法
2010年10月,江西省宜春市中院人民對于法院因某刑事犯罪案件進行收取刑辯律師復印費2.9萬元被曝光后,一石驚起千層浪。當前,仍有重要部分農村地區檢察院只允許刑辯律師復印案卷材料,并收取服務價格之間不等的費用。但有些不同地區由于檢察監督機關工作已經發展開始將案卷材料刻錄成光盤,并免費提供給刑辯律師,這種傳統做法都是值得我們贊許。
在此,需要我們強調以下兩點:第一,刑辯律師有權查閱案卷原件,檢察機關不得以提供電子掃描件或刻錄光盤為由拒絕刑辯律師查閱案卷原件。第二,刑辯律師可以利用復印、攝影、掃描等手段復制檔案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辯護人可以復制或者拍攝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只收取必要的費用。”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辯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復印必要的案件檔案材料的費用。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審查起訴中律師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需要批準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普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