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副教授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恐怖主義經濟犯罪相關規定的立法發展背景主要包括:反恐形勢面臨一個新問題,反恐立法的協調企業完善,國際反恐合作的加強。普陀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對恐怖主義共同犯罪的具體法律規定所涉及的內容可以包括:財產刑的增加,行為管理方式的擴大,罪名的增加學生以及通過關聯交易行為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對恐怖主義作為犯罪問題規定的基本信息特征分析包括:刑事法網的嚴密,刑罰體系結構的優化、刑事責任處罰的提前。胡江副教授在報告中還對“恐怖組織活動”“恐怖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基本理論概念的內涵分別作了明確界定。
彭鳳蓮教授認為,電信詐騙罪“適時從重處罰”的司法政策需要調整為“依法從重處罰”,不需要改變電信詐騙罪的定義,現有的立法可以解決定罪問題,因此當前的重點應放在電信詐騙罪的司法適用上。在量刑方面,彭鳳蓮教授主張提高量刑標準,完善附加刑的適用。
郭澤強教授的報告以竊取網絡虛擬財產為著眼點,思路集中將傳統犯罪定量評價機制的“數額為主、情節為輔”向“數額與情節并重”逐步向“情節”傾斜與靠攏的新型“雙層社會”定量評價機制的轉移和過渡。
鑒于網絡社會的虛擬性和技術性,對犯罪的定量評價不可能全部由數額、數量等精細化和確定化的定罪標準進行區分,同時還要求全面的情節化體系,而正是傳統定量標準中那些在犯罪定量評價中起到輔助和次要作用的諸如抽象型結果、危險和兜底性的“其他嚴重情節”等類似標準,給網絡時代定量評價機制的逆轉與重塑提供了預設道路和發展空間。
在竊取網絡虛擬財產行為之定量評價標準方面,“傳統數額論”在定量評價機制上存在不足,而“情節化方案”在定量評價機制上則存在逆轉與重塑的可能。
董貴武的報告在案例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規制對象是否為行為。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規范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行為的規制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規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幫助行為,這是一種行為; 二是規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防止其實施犯罪或違法行為,這種忽視行為是不作為。通過對行為的法律教條分析,認為不論是提供軟件的行為還是不處理淫穢視頻的行為都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另外新會議紀要還規定,涉案毒品純度明顯低于其他同類毒品正常使用純度,可以在響應國家法律管理幅度內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里面有三個主要問題我們需要學生注意,司法解釋中關于不計算純度的例外,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轉換,是規則的例外,還有司法實踐中普遍接受的特殊做法。
報道發表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員對中國社會科學院發表了評論,從日本著名刑法學家西原晴夫的《我的刑法研究》一書開始,表達了對中國刑法學家更多地從中國的角度研究國際普通刑法問題的期待,希望中國刑法學家能夠“向世界發聲”。
在自由討論中,與會者就中國反恐刑事立法對世界反恐形勢的積極影響、如何應對公民信息披露罪與電信詐騙罪同時發生、技術中立原則能否免除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如何區分既遂與未遂電信詐騙罪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和交流。
本研究報告的案件基準數據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裁判文書網、把手案例,選取安徽省2020年7月25日—2022年7月25日期間生效的130份一審裁判文書,作為研究樣本。
普陀刑事律師認為,從受賄犯罪案件基本情況、受賄方式、涉案金額、刑事強制措施、定罪量刑、律師辯護情況以及辯護意見采納情況等方面展開大數據研究與分析,總結安徽省內法院審理受賄案件的特點與規律,以期為刑辯律師開展精細、有效辯護提供裁判觀點等數據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