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量刑控制、緩刑和量刑提出建議的,一般應當委托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必要時也可以自行進行調查評估。《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控制和量刑建議的重要參考緩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管制、緩刑等非監禁刑一般需要出具調查評估意見,出具單位一般為當事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
辯護人對應兵器:對于自己辯護工作目標是擬爭取非監禁刑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向人民檢察院,分別通過申請企業對于相關當事人主義社會危險性和案件對居住地社會發展影響的調查分析評估,在審查起訴環節還可以提請由檢察院自行設計調查結果評估,促成對當事人提供有利的調查數據評估不同意見的出具。
《指導意見》第十九條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起訴后退還贓款贓物及賠償、刑事和解、修復損害等量刑情節可能發生的變化,提出符合相應條件的量刑建議。
防御相應的武器: 以開放的心態看待現有的文件和量刑建議,打破“固定”和“固化”的思維,隨著案件的進展,在適當的時候創造新的量刑環境,同時說服承包商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如果相應的條件得到滿足。
《指導教師意見》第24條與25條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充分分析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需要我們說明的內容主要包括:擬認定的犯罪行為事實、涉嫌罪名、量刑情節,擬提出的量刑建議及法律理論依據等。對于一個當事人與辯護人對量刑建議學生提出的不同發展意見,應審查。對于企業認為自己意見不合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可以結合中國法律制度規定、全案情節、相似案件判決等作出合理解釋、說明。
辯護人對應的武器是: 對于這種“最終決定權”、“不可協商”、“只要有效、只要不有效、只要持續 X 年”的頑疾,辯護人可以積極反映自己對量刑建議、提交影響量刑的證據、合理解釋的要求、解釋的要求等方面的不同意見。
引導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條審判后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對量刑建議的異議合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合理的,應當認真審查調整人民法院的建議,認為不合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辯護人的武器: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異議,即使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沒有被人民檢察院采納,不要氣餒。在一審中,我們仍然可以積極抓住機會,說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整。
指導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 “被告人在審判中認罪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核實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和自愿性。”、被告仍然認罪的,繼續適用寬大處理制度。如果被告認罪而不認罪,案件應根據這些意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這不影響對認罪的認定,認罪寬大處理制度繼續適用于被告。
辯護人的武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辯護人大膽爭取無罪辯護的空間主要在法律適用和罪名認定上。參照《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0條第1款的規定,辯護人可以在“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構成其他輕罪(無罪辯護不構成重罪)”等方面做出努力。
《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悔罪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辯護人進行對應中國兵器:一審認罪認罰制度案件,上訴時不得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辯護人對上訴狀需嚴把教學內容關。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最后溫馨提醒: 糾正錯誤,防止不公正、虛假和錯誤案件的發生,是每個法人義不容辭的責任,認罪案件也不例外。“上訴不加刑”是對任一被告人上訴權可以行使的最大社會保障,這一重要屏障,不能同時因為信息技術服務失誤招致抗訴而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