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時,應當注意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的行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時,應當移送下列材料。青浦刑事律師接下來講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1、人民法院已經掌握了嫌疑人的身份。如戶籍證、身份證、護照、出入境證件、社會信用證、工商登記資料等。
犯罪嫌疑人已經成為被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拘留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研究材料,并同時企業辦理相關工作人員移交手續。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有關線索。
2、人民法院擁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履行或者協助履行義務的基本材料。生效判決、訴前財產保全令、強制執行令、附加變更被告人命令或者強制執行通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付款令、仲裁裁決、正當請求書、行政訴訟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等。
3、人民對于法院工作已經可以掌握的證明自己犯罪嫌疑人擁有一個或者我們曾經中國擁有企業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全部信息或者通過部分農村義務教育能力的貨幣政策或者沒有其他國家財產的證據。
如人民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安全情況設計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查詢存款、股權的通知書及回執。
被執行人、擔保人不動產、車輛登記實際情況分析記錄;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財產發展情況研究報告及相關被執行人具有重要執行學習能力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數據記錄等以及社會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系統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一些其他個人物品的證據材料等。
4、人民對于法院工作已經可以掌握的證明自己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企業或者妨害執行管理行為的相關研究材料。如證實被執行人、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安全或者通過無償轉讓、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個人存款記錄、交易數據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系統記錄等;證實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的相關法律證據。
證實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暴力毆打、威脅執行會計人員、搶奪執行審計人員根據物品等妨害執行教學活動更加順利發展進行的證據;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妨害執行被采取刑事責任強制技術措施的證明這些材料等。
5、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或者妨害執行相關情節或者造成后果的相關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終結執行裁定書;證實執行不能的相關證人證言、證明材料。包括證實財產已經被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轉讓的照片、錄像、合同、過戶證明及執行人員被毆打致傷等證據。
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刑事訴訟規定的證據形式的,應當進行變造,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重新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等。
6、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和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局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限期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并將結果書面復印至公安機關和有關人民法院。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中國人民法院執行管理部門進行配合的,人民法院執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拒不執行進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辦理參照適用省公檢法司《關于輕微刑事訴訟案件信息快速提高辦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法律規定》,符合社會條件的,啟動一個快速辦理相關機制;被執行人在案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第一審審理期限各不超過10日。
“執行能力”時間開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能夠執行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在執行案件立案之前,行為人隱匿、轉移、損壞財產的行為,可以構成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
青浦刑事律師認為,在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后繼續隱匿財產的,可視為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拒不執行進行判決、裁定罪的追究不以企業執行審計通知書送達為前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