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活動行為,確保我國人民對于法院判決、裁定依法管理執行,提高國家司法公信,增強社會司法權威,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刑法》《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等有關部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會議研究討論,現就辦理拒執犯罪中有關安全問題紀要如下。青浦刑事律師接下來講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判決、裁定的范圍
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決、裁定”,是指具有執行內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中,也包括人民法院關于準予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決定等的決定。
拒絕執行判決或者裁定的對象,實質上包括人民法院有效地調解和人民調解確認決定,但是,由于立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關于有效調解書等的決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決定,行政部門應當在立案執行后及時對有效調解書和人民調解確認決定書作出裁定。
人民對于法院對認可并執行進行仲裁調解服務協議所作的裁定屬于他們拒不執行裁定罪中裁定的范圍。
二、控告與自訴制度案件進行受理
公安機關了解公安機關情況的,應當立案偵查,偵查犯罪嫌疑線索的期限不得超過7天,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偵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公安機關三十日以上不予答復或者公安機關三十日以上不予受理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有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可以向自訴提起訴訟。
人民對于法院向公安行政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線索,公安管理機關直接決定企業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信息線索后3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的,或者服務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需要法院認為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可以組織提起自訴。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研究證明自己負有執行法律義務教育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全面依法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系統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自訴制度案件的和解、駁回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被告人在不同判決宣告前履行自己全部企業或者其他部分學生執行法律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拒執犯罪案件,可以通過參照前款規定企業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按照自訴執行。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應當根據情節決定采取逮捕、傳喚等強制措施。立案后需要逮捕下落不明的被告人的,應當及時決定,移送公安局執行。如果沒有證據,而私人檢察官未能提供補充證據,則應說服他撤回自訴或下令撤銷該項指控。
四、人民對于法院移送犯罪問題線索程序
人民法院向公安局報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有關妨礙公務、非法處分查封、扣押、凍結、扣押、毀壞財產等犯罪線索,報請總統批準移送的。
青浦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公安機關接受申請人的執行投訴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線索,三十日后決定重新立案的,申請人的自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解釋撤回自訴或者責令終止審判。有公安機關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事后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的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