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疫情期間,關于妨害公務罪案件也時有發生。本文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介紹的是2020年02月14日,謀縣一例妨害公務罪的量刑判決,以及上海辯護律師對案件的解析。
【案件概述】2020年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普寧街道一門市上班時,普寧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廖某、鄧某與縣委政法委工作人員楊某、方某等人按照當地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在旁邊的小區外拉警戒帶,設置卡點,測量小區進出人員體溫,以確保進出人員平安。
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先是稱電瓶沒電,打不著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幫忙推車后,又說廖某等人不是交警,無權要求其挪車。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覺得廖某等人大驚小怪,沒有必要搞那么嚴重,一邊用手指著廖某,一邊辱罵其“拿著雞毛當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準罵人后,王某愈發激動,趁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將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在其臉上抓出幾道血痕。現場工作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依法將王某抓獲并立案。
2月5日,縣人民檢察院采用電話、視頻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關文件、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2月10日,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王某在檢察機關訊問、告知訴訟權利并釋法說理后,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縣人民檢察院當日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分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關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于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于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于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