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從2020年12月左右到2021年6月,胡佘衄在超市放置了五臺麻將機供人們打牌。他提供的地方、麻將機、水、空調的費用與客戶打麻將的賭注相對應。半年來,胡佘衄家共有20多人參加了麻將,總費用8800元。
胡佘衄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胡佘衄設置麻將機是為了少量的錢娛樂活動,人員大多是鄰居,胡佘衄收取相對固定的茶、空調、場地費,不是打牌人員輸贏收取紅錢,打牌金額由打牌人商定,不符合賭博行為的特點,應認定為無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胡佘衄某以自己的超市為場所,提供賭具,供他人打牌,并從中獲利,構成開賭場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胡佘衄某組織,吸引多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構成賭博罪。
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咨詢同意第三種觀點。原因如下:
首先,分析無辜的理論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不少量財產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業務行為,不賭博。在這種情況下,胡佘衄沒有賺錢,麻將人員沒有盈利,輸贏不大,不應被認定為賭博。
其次,定義少量和正常。根據《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個人賭博資金超過2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予處罰;個人賭博資金超過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處五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看出,個人賭博資金超過200元的人被認定為賭博。根據當地的打牌結算方法,在本案中,按每槍最低賭博資金10元進行推理是正常的。個人賭博資金遠遠超過200元,因此參與麻將的人員可以被認定為賭博。同時,胡佘衄根據賭徒的賭博規模收取費用。不是每張桌子收取相同的費用,提供的場所和服務相同。不能認定為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因此,應追究胡佘衄的刑事責任。
最后,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咨詢分析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區別。
首先,從規模的角度來看。前者有一定的規模,內部有嚴格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些人收費,會計;有些人發行或重組;有些人看風,有很多賭徒。后者的規模一般較小,組織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組織他人在小范圍內賭博,其成員相對固定。
第二,從持續時間的角度來看。開設賭場是可持續和穩定的。只要賭徒在此期間來到賭場,他們就可以進行賭博活動;聚眾賭博通常是暫時的和短暫的。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必須再次組織。
第三,從賭博的角度來看。前者的賭博方式一般由賭徒暫時確定;后者的賭博方式一般由經營者提前設置,提供籌碼,有時有一定的賭博程序。
綜上所述,胡佘衄在自己的超市里擺設了麻將機,根據賭徒的賭注規模收取服務費和場地費。賭徒均為周邊居民,人員相對固定。組織者僅為胡佘衄,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賭博罪論處。